-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浙江溫州:活動中心遭遇強拆,67名老人攜手維權!
原告
吳XX等67人
代理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王衛洲、康靜律師
被告
溫州市鹿城區南匯街道辦事處
被告
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原告吳XX等67人,均系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沈宅巷村民,為豐富老人生活,原告自愿成立并加入沈宅老人協會活動中心,并推舉吳XX為會長。1997年1月,67名老人集資在沈宅巷集體土地上合法修建了老人活動中心,面積為941.53平方米,自此之后,老人們的日常生活逐漸精彩。20年之后,因征收原因,被告認定該老人活動中心系違法建筑,并且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于2017年7月18日將老人活動中心強制拆除。看著成為一片廢墟的活動中心,老人們的心里都不是滋味,20年的建筑怎么說拆就拆了呢?為了維護老人們的集體利益,吳XX等人聯系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將維權事宜委托給王衛洲、康靜二位律師。
起初原告等人以“沈宅老人協會活動中心”的名義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0302行初301號《行政裁定書》,以“沈宅老人協會活動中心”不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
后原告吳XX等67人再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亦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行初94號《行政裁定書》,以不存在利害關系為由,駁回起訴。
原告吳XX等67人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5月25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行終266號《行政裁定書》,撤銷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初94號行政裁定,并指令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立案。
2018年6月7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立案,并進行了審理。
審理過程中,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依法對違法建筑物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本案中,二被告主張沈宅老人活動中心為違法建筑,但未在強拆前依法作出行政決定。二被告在未作出行政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動中心,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程序違法。
二被告強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動中心的行為,違反法律程序,但鑒于強制拆除行為已實施完畢,不再具有可撤銷內容,原告要求確認該行為違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