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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蘭陵:訴訟中房屋遭強拆,絕地反擊上訴終獲勝!
上訴人
陳某某
代理律師
夏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
蘭陵縣人民政府卞莊街道辦事處
夏濤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刻就與其他的萬典律師對這份《限期拆除通知書》進行了詳細的討論,經過萬典拆遷律師團隊的共同商議后,夏濤律師認為,該《限期拆除通知書》存在以下違法之處:
一、該限拆通知書的作出主體違法,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街道辦的行為超越職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
因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故該行為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處理,辦事處雖然屬于基層人民政府,但是該行為不具有代替規劃部門行使責令改正的職權,故辦事處所做該行政處罰是超越職權,是無效的。
二、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政府執法不規范造成,不應當由公民個人承擔責任。
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四、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居民房屋缺乏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問題不是陳某某個人的問題,而是全縣全市的問題,街道辦單單挑出陳某某進行處罰是明顯不當的。
三、陳某某所在村房屋都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其房屋手續不全有其特殊原因,不屬于違法建筑。
當事人的房屋建造在本村集體土地且是村委會分的宅基地上,雖然手續不全,但不能認定違章建筑,陳某某所在村的村民房屋都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屬于本村特點。
這些房屋建筑存在含有復雜的社會、歷史原因,而這類建筑跟根據蘭陵縣一貫的房屋拆遷政策屬于合法,針對于這類現象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而不能一刀切,只要不同意拆遷就按照違章建筑處理,要根據其形成的社會原因、歷史原因予以認定。
事實上,在起訴過程中,陳某某的房屋已經被街道辦的人員強制拆除,而一審法院的這份裁定明顯是有誤的。
不服一審裁定的陳某某,繼續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過程中,萬典律師夏濤認為一審裁定作出明顯錯誤,應予撤銷,其觀點也非常明確:
被上訴人于2018年3月21日進行強拆嚴重違法,該限期拆除通知書作出后,陳某某向法院起訴,還處于訴訟過程中,限拆通知書的合法性還沒有經過法院的最終終審判決確認,陳某某的房屋和鋼結構大棚卻已經于2018年3月21日被包括被上訴人在內的幾個單位違法強制拆除,該限拆通知書的作出已經對上訴人產生嚴重后果,使上訴人遭受嚴重經濟損失。
因此一審裁定認定認定被上訴人未針對該限拆通知書實施具體拆除行為是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如下:
一、撤銷蘭陵縣人民法院(2018)魯1324行初X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蘭陵縣人民法院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