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廣西:農民狀告縣政府,征地補償拉鋸戰
廣西:農民狀告縣政府,征地補償拉鋸戰
孫桂平、孫先旺等82人是廣西自治區灌陽縣灌陽鎮的普通農民,近年來他們因為政府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一事與該縣政府以及用地單位產生了很大的爭議,經過多次協商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最終直到官司打到國務院法制辦,引起自治區政府重視,經過協調灌陽縣政府同意了農民的要求,問題才得以解決,一起征地補償糾紛為何鬧出這么大的官司?
事情原委
2005年灌陽縣政府決定對該縣的紅旗中學進行改建,需要征收灌陽縣灌陽鎮大仁村孫桂平、孫先旺等82戶農民的承包地,但是由于當時法律意識的淡薄,該縣沒有履行正式的審批程序,而是要求紅旗中學與農民協商,以2萬元/畝的價格占用農民的土地,并口頭約定如果以后土地價格上漲的話,再給農民補起,雙方既沒有約定是買地也沒有說明是租地,這樣一個項目就草草的上馬了,因客觀原因,紅旗中學當時只建設了學校的教學樓而對于學生操場、宿舍等沒有建設,留有下一半土地沒有用。
到了2013年紅旗中學才開始動工建設操場和學生宿舍,但是在此期間灌陽縣在大仁村周邊征地的價格已經漲了好多倍,周邊的土地一般是75000元/畝,農民認為紅旗中學承諾過土地價格上漲要給調整價格,但是紅旗中學已經更換了幾次校長,對此此事無人知情,雙方矛盾一度升級,農民多次到縣政府上訪但問題沒有得到任何緩解。
而且在爭議解決不了的前提下用地項目單位已經開始組織施工,農民與施工單位的矛盾因此進入白熱化,施工方組織了大量的社會閑散人員準備強行施工,而農民也毫不示弱到現場進行阻工并向公安機關報警,最終土地雖然沒有被占用,但雙方在補償問題互相讓,農民乙方認為征收土地應當按照同等的價格進行補償,自己的土地補償與周邊的補償標準相差太大,而縣政府和紅旗中學認為,以前已經給過補償不需要再增加補償,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形勢非常緊急。
律師介入,農民走上法律程序。
眼看著事情越鬧越大,農民也擔心這樣鬧下去會出問題,于是決定委托律師來處理此事,經過多方打聽他們決定聘請著名土地拆遷律師王衛洲代為處理此事。王律師了解農民訴求和事情的經過后,決定受理此案。
王律師代理本案首先到現場和各行政機關進行調查,經查灌陽縣政府在2010年將紅旗中學項目用地上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征收,但辦理用地手續時并未告知被征地農民,律師認為本案存在一些嚴重違法問題1、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補辦用地手續之前,紅旗中學已經開始用地存在土地違法行為尚未清理;3、征地報批之前沒有經過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4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沒有落實;5、土地報批時按照旱田上報,而土地實際用途為水田。 這是一個先征后批的違法行為,而且《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違法用地補辦手續的,其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從高從新的原則補償。
本案中政府存在最嚴重的問題是用地手續違法,但是農民需要解決的問題卻是補償標準,針對這樣的實際情況,王律師決定,首先向自治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灌陽縣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桂政土函[2010]604號),另外向桂林市政府申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即要求灌陽縣政府按周邊相同地段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雙管齊下既可以引起高層的重視,又可以表達清楚農民的訴求。
案件出現轉機
法律程序啟動以后,桂林市政府針對農民的征地補償問題召開聽證會,經過協調,灌陽縣政府同意適當增加補償標準即按照2010年《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制定之后征地補償標準34992元/畝的標準補償,由原來的20000元增加到34992元/畝,但是與農民的期望值相差甚遠。
針對農民提出的曾經其他區域按照75000元/畝的標準,是在2010年之前,因為桂林市政府沒有作出過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所以補償出現標準不一致,但2010年桂林市出臺了具體規定之后,就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來補償。
本案雖然得到一定的效果,但還不能實現當事人的訴求,縣政府認為桂林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制定了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應當嚴格按照這一規范性文件來處理,王律師堅持認為征地補償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土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的倍數計算而得,原告所在地屬于灌陽縣縣城內,而灌陽縣縣城(包括原告所在的大仁村)相同時間的征地補償標準均已達到最低75000元/畝,這些土地與本案中原告被征收的土地均屬于相同的區位,應當土地年產值相同,其征地補償也應當相同,至于被告所稱的75000元/畝屬于在2010年之前征地的灌陽的補償標準,在2010年《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制定之后征地補償標準為34992元的說法,原告認為明顯反映出本次征地補償標準存在不合法,不能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問題,因為從2007年開始物價不斷攀升,到2010年期間上漲幾倍,人民的生活支出也成倍的增長,而在這樣的基礎上,征地補償不升反降,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也不能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這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勝訴,同地同價獲得認可
雙方各持己見,協調一度進入停滯階段,但是法律程序一直在進行,雙方關于撤銷用地批復的案件進入了國務院裁決階段,征地補償案件也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桂林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征地補償是否合法合理的問題, 同月國務院法制辦組織人員到桂林關于用地手續是否合法的問題就該案件召開聽證會,農民與縣政府、自治區政府展開了面對面的激勵辯論,王律師將政府違法之處逐條列舉并提供法律依據和證據,對方觀點大部分屬于屬于主觀臆斷且沒有法律依據,聽證會與庭審的效果非常好,王律師對農民說:“可能不久問題就會解決”
果不其然,幾天后灌陽縣政府于被征地農民進行了溝通協調,同意按照同地同價的原則即按照75000元/畝的標準對農民進行補償,案件取得圓滿的結局。
本事務所認為,地方政府制定的區片價只是確定的征地補償的一個保障性依據,即補償標準最低不得低于區片價,但如果按照區片價不能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就應當對于補償標準進行調整,而不能將區片價作為征地補償標準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