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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拆遷協(xié)議后卻沒有原件怎么辦?沒關系,律師出馬手到擒來!
簽訂拆遷協(xié)議后卻沒有原件怎么辦?沒關系,律師出馬手到擒來!
申請人
鄭XX
委托代理人
馮 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夏 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溫州市鹿城區(qū)南匯街道辦事處
案情簡介
申請人鄭XX系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沈宅巷居民,因沈宅改造項目要征收其房屋。不料在鄭XX與被申請人簽訂了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后,卻沒有將協(xié)議原件留給鄭XX一份。
協(xié)議不在手中,被征收人自己心中也沒有個底。索要無果之后,鄭XX選擇了萬典律師來協(xié)助自己維權。
2018年5月21日,申請人鄭XX在萬典律師馮凱、夏濤的協(xié)助下,向溫州市鹿城區(qū)南匯街道辦事處通過中國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希望能夠獲取到自己簽訂的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但過了兩個月,被申請人都沒有向鄭XX公開協(xié)議書,這顯然是在故意拖延,不履行法定職責。
2018年7月23日,鄭XX向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期間,避無可避的溫州市鹿城區(qū)南匯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8月2日向鄭XX寄送了產權調換協(xié)議書。
雖說已經拿到了想要的協(xié)議書,但是超過法定期限不答復信息公開申請,其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2018年9月14日,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
看完這個案件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了,在拆遷過程中的任何你簽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辦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
有時候拆遷工作人員會說,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樣,所以只給被拆遷人留復印件,但既然內容一樣,為什么不能是拆遷辦手中留復印件,我們手中留原件呢?顯然還是有差別的。
如果被征收人手中沒有留存原件,怎么辦?
首先我們要明白,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類似于合同,雙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雙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權利!
其次,協(xié)議的原件是拆遷維權的命脈,如果沒有了這些文件就可能導致沒有復議、訴訟等維權資格,維權被駁回的幾率也會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簽訂滿意的補償協(xié)議之前,切忌將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嚴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當然如果確實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其提供復印件。
另外,要進行法律維權,需要提供權利、義務載體的書面補償協(xié)議,如果手中沒有,維權就會陷入被動。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堅持當面簽訂協(xié)議,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互相留存協(xié)議原件,簽約程序必須規(guī)范,對于拆遷方讓你先簽字然后收走協(xié)議讓領導審批之類的情形,應當果斷拒絕。
最后,如果真的沒有協(xié)議原件在手中,也不要怕,我們可以像案例中的鄭先生一樣,通過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