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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遷協議未達成,供電公司斷電,一審判決恢復供電,不服、上訴,二審判決了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金華供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X、劉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X東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劉磊、王玲律師。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X東,系金華市金東區多湖街道莊頭村村民。其在莊頭村的兩幢樓房,在征遷范圍內。而在征遷過程中,其未與征遷指揮部簽訂《房屋征收協議》。
在尚未騰空拆遷的情況下,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對莊頭村實施了斷電,并于2017年上半年拆除莊頭村變壓器。
林X東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恢復供電并賠償損失。
※審理過程:
◇焦點問題: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是否應當對林X東戶恢復供電?
◇一審:
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判決:
認為:一、林X東、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之間供用電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二、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作為供電企業,非法定理由不得實施斷電。
判決:一、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恢復對林X東戶供電;二、駁回林X東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6元,由林X東負擔176元,由國網電力金華公司負擔50元。
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金華供電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稱: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上訴人與林X東之間無書面供用電合同,事實供電關系并不否認,2017年5月左右,村集體的變壓器是上訴人拆除,但上訴人未給被上訴人戶實施斷電,2016年12月16日,上訴人收到了政府相關部門的通知,確實到過現場。但上訴人并未對林X東戶實施斷電,村集體的變壓器斷電是社會電工實施,與上訴人無關。
二、2016年12月16日,對多湖街道莊頭村采取斷電的決定是莊頭村村民集體意見,目的是為了保障施工現場的人員和財產安全,當日斷的是村集體的電線,未對被上訴人的電線采取過任何措施。
三、依據政府應急辦的相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水電、交通、消防等相關部門,接到政府部門的通知后,必須參加聯動,在現場待命,確保施工現場安全,上訴人并無過錯。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公函和金東區多湖街道莊頭村情況說明,均提到了“為保障整體拆遷安置人員的財產安全”,莊頭村同意、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決定自2016年12月16日對莊頭社區全面斷電。鑒于上訴人系電力供應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上訴人有保障用電安全的基本義務,因此,依據政府公開文件,到達現場,并未實施對被上訴人的不利行為。
◇被上訴人則稱: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斷供電,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責任。
◇被上訴人律師觀點: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應當對林X東戶恢復供電。
一、無論上訴人斷哪一部分電,是否根據市政府規定和行政命令,國網電力金華公司系供電合同的締約方,被上訴人作為電力使用者,符合供用電合同的當事人主體資格,且雙方均履行了各自主要義務,即供電、用電、繳費,故在雙方供用電合同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應該履行。其進行斷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國網電力金華公司可根據征地拆遷部門的意見、進行斷電。同時,法律禁止以斷水、斷電的方式進行逼遷,房屋征收,應保障被征收人正常的生存權,故非法定理由不能停電。
三、國網電力金華公司違反了供電義務??紤]到林X東戶的房屋尚未拆除,林X東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該房屋,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有保障居民生活用電的義務,故一審判決恢復對林X東戶的供電并無明顯不妥。
因此,二審法院,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中斷對林X東戶的供電,是否構成違約,以及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是否應當對林X東戶恢復供電?!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該條文雖規定了供電機構應向其營業區內的申請用電單位和個人供電,但前提是供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由于電力供應具有特殊性,必須處于可控的安全供應狀態,任何難以控制的隱患都可能危害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2014年,林X東所在莊頭社區列入征遷范圍,截止2016年12月16日,絕大部分村民也已搬遷騰空,尚只有林X東戶在內的二幢樓房未騰空,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決定當日就進場拆除,考慮到現場電線私拉亂接現象嚴重,房屋拆除后電力線路雜亂無章,環境較為復雜,安全隱患難以排除,客觀上存在高壓電實體生產用電風險和安全事故隱患,而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是供電機構的基本職責,在指揮部要求協助后,為防止房屋拆除時危及人身傷亡、設備損壞等危害公共安全情況,國網公司金華供電公司及時切斷高壓電,當屬履行確保供用電安全的基本職責。因此,不能認定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中斷對林X東戶的供電,構成違約,故一審認定“國網電力金華公司依據征遷指揮部要求實施斷電,非法定可以中斷供電的事由,違反了供電義務”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另,考慮到林X東戶的房屋尚未拆除,林X東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該房屋,國網電力金華公司有保障居民生活用電的義務,故一審判決恢復對林X東戶的供電并無明顯不妥。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金華供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