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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補償決定時隔四年作出,法院責令政府重新對房產評估。
上訴人
曹XX
代理律師
夏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苗沙沙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
公主嶺市人民政府
曹某在公主嶺市擁有兩處合法房產(建筑面積分別是50.20平方米和72.83平方米),處于當地市政府決定征收范圍內。
2012年11月21日,當地市發展和改革局作出《關于公主嶺市2013年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計劃的報告》,報公主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2年12月6日,市人大常委會批準該棚戶區改造項目;
2013年6月5日,市發展和改革局出具說明證明該棚戶區改造項目已列入2013年公主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013年7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被征收人房屋進行調查,制作《被征收人房屋調查情況公布表》并公布;
2013年8月28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該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2013年9月26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2013年9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初選房屋評估機構公告,組織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通過多數人選定的方式確定房屋評估機構為恒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后市政府委托圣沅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資產評估機構;
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并于同日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2013年10月4日和2014年8月評估機構到曹某房屋入戶勘察,房屋評估報告3份:2013年、2015年、2017年各一份,后兩年評估結果與2013年一致(評估價格分別是90360元和134736元,每平米補償單價平均為1829.6元);資產評估報告3份:2013年、2015年、2017年各一份,2015年、2017年報告的評估基準日均為2015年1月15日。曹某于2015年5月25日申請復估,市政府未予答復。
2017年6月28日,因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未與曹某達成房屋補償征收協議,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曹某不服該決定,向市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
一審爭議焦點:
(1)該項目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2)市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該項目已經市人大批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征收目的合法;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補償安置方案已經公布并廣泛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見,進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評估機構的選擇符合法律規定,認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合法。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爭議焦點: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評估時點是否為征收決定作出之日。
律師代理意見:
(1)補償決定的補償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導致曹某無法購買到周邊類似同等房屋,曹某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障,證據是2018年入網協議書,證明周邊商網單價8200元是2018年市場價格;
(2)房屋價值評估時點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損害房屋評估價值;
(3)房屋評估報告已經超過一年有效期,不能作為補償決定的作出依據;
(4)曹某于2015年5月25日提交了書面復估申請,政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評估報告,亦沒有書面回復曹某,侵犯了曹某的復核鑒定權,所以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補償決定的依據。
市政府答辯意見:
房地產評估人員多次對曹某房屋進行實地勘察,評估價格參照臨近的征收價格和二手房成交價格確定,合理反映了房屋價格的真實情況。上訴人的入網協議書是2018年簽訂的,周邊商網單價8200元是2018年的市場價格,動遷的時間是2013年,所以沒有證明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本案中《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公布的簽約期限為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21日,在與曹某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政府應在簽約期限屆滿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補償決定,而至2017年6月28日才作出補償決定,是為久拖不決,行政存在過錯。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本案中,2013年至2017年,公主嶺市的房價明顯上漲,按照2013年的房價標準對曹某進行補償,明顯有失公平。一審法院未考慮房價上漲、政府不及時依法行政而支持《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做法明顯不當。
公主嶺市政府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程序中評估時點不當,應予以糾正。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撤銷公主嶺市政府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三、責令公主嶺市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對曹某的被征收房產重新評估并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四、受理費共計100元,由公主嶺市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