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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強拆維權
湖南株洲 房屋強拆
湖南株洲,房屋被強拆,萬典律師僵局困境為他爭取滿意補償
2016年10月份,一位來自湖南株洲年近古稀的凌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經萬典律師了解,凌先生一家人曾在株洲市荷塘區仙庾鎮有著自己居住的房屋,由于株洲市農副產品批發交易物流中心建設項目的需要,凌先生的房屋被劃入征收范圍內。依舊是拆遷過程中經常出現的問題,補償款太少無法保障一家人以后的正常生活水平。
政府以“搬家”為由強拆房屋
在凌先生與相關征收部門就補償安置事宜進行協商的階段,仙庾鎮人民政府卻沉不住氣了。時間拖得越久工程越難開展,于是為了達到逼遷的目的,仙庾鎮政府以幫助凌先生一家人搬家的名義,于2016年10月19日,在鎮黨委書記、鎮長等人的帶隊下,組織數十人動用大型機械將凌先生宅基地上的房屋強制拆除。拆除房屋之后,凌先生一家人無家可歸,無處可住,只能暫住在親朋家中。
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決定接受凌先生一家人的委托,并指派經驗豐富的劉磊律師與年輕有為的康靜律師共同辦理此案。
鎮政府強拆無據,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隨后,在萬典律師的協助下,委托人凌先生及其家人向株洲市荷塘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及證據。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舉證期間,被告仙庾鎮政府并沒有按時提交其證據。
在開庭過程中,萬典律師當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供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本案中,被告仙庾鎮政府在2016年11月14日收到本院送達的原告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后,在法院期限內未提交延期舉證申請,因此,應視為被告仙庾政府組織實施對原告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沒有證據和依據,其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荷塘區人民法院并沒有袒護仙庾鎮政府的嚴重違法行為,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了如下判決:
確認被告株洲市荷塘區仙庾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凌XX房屋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勝訴后獲得滿意補償,贈送錦旗
勝訴判決收到后,凌先生一家人非常開心,隨后征收雙方協商一致,獲取了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