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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征收案
【拆遷律師】湖南征收案:無證房不是違建,律師給力還擊,捍衛權益!
【拆遷律師】湖南征收案:無證房不是違建,律師給力還擊,捍衛權益!
原告:胡先生
代理律師:夏濤 呂磊(實習)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被告:XX縣XX街道辦事處
案情簡介
征收前期,調查確定合法
胡先生家住湖南省的小縣城,在國有土地上擁有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10月18日,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決定要征收胡先生所在的片區進行棚戶區改造。胡先生部分房屋有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部門入戶調查認定和處理了部分沒證房屋,并在補償決定書中確認其合法。
當補償方案下來時,胡先生一看補償方案的補償標準,發現實在太低,因而不同意實施征收,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結果,征收部門直接下達征收補償決定。
不簽協議,等來限拆通知
不久胡先生收到了《限拆通知書》,當地街道辦事處稱胡先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緊接著,胡先生的房屋就遭到了強拆。
為此,胡先生經人介紹,不遠千里,來到北京找專業拆遷律師。咨詢了幾家,并通過對比,決定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夏濤律師、呂磊(實習)律師介入此案。二位律師發現此次的征收不合法,認定違法建筑實施拆遷更是濫用職權,經過周密商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介入,推翻違建之說
律師認為:
一、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原告部分房屋手續不全因特殊原因造成,不屬于違法建筑。
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無證房屋,并不是沒有相關證件、證件不齊就一定是違章建筑,能進行補辦手續的應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原告房屋有房產證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屬于合法建筑。其部分房屋沒有辦理相關證件是有其歷史原因和特殊情況,這類建筑根據我國一貫的房屋拆遷政策屬于合法。
二、被告下發限期拆除通知缺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建筑,但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但原告在2000年購買房屋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怎么可能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被告認定原告房屋為違法建筑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三、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被告的行為超越職權范圍,被告也不具有下發限拆通知的主體資格。
按照《國務院關于“責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答復》(國法秘函[2000]134號):《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責令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故該行為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處理,被告并不具有集中行使城市行政處罰的權限,也不具有代替規劃部門行使限期拆除的職權,故被告所做《限期拆除通知書》行政行為是超越職權,是無效的。
四、征收項目啟動后才以違法建筑為由下發限拆通知,執法目的不當,應予撤銷。
臨澧縣人民政府和被告對原告涉案建筑無證部分房屋長期未予有效管理、整改,直至征收項目啟動以后并且下發補償決定認定合法以后才以違法建筑為由下發限拆通知實施拆除,執法目的不當,應予撤銷。
然而,街道辦事處以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筑為由,有權對違法建筑拆除。并且認為沒有超越權限且具有主體資格,于法有據,合法合理。
法院審理,確認強拆違法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被告未提交任何: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具有行使規劃行政管理的法定職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據此,城鄉規劃部門負責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管理工作,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予以認定,而本案被告未經過任何調查取證后直接認定訟爭房屋為違章建筑物的行為,屬于超越職權。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釆取査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該規定強調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必須以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成”為前置要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缺乏合法依據。
綜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的情形,鑒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屬于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情形,應當確認違法。最終人民法院判決:
確認被告XX縣XX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原告胡XX所主張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附:湖南省澧縣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