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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山東郯城拆遷案:“村民自治”決定強拆房屋?法院說違法了!
【拆遷律師】山東郯城拆遷案:“村民自治”決定強拆房屋?法院說違法了!
【拆遷律師】山東郯城拆遷案:“村民自治”決定強拆房屋?法院說違法了!
原告:李先生
代理律師:夏濤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鎮政府
案情簡介
李先生來自山東省郯城縣X鎮X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2018年2月份以來,郯城縣X鎮人民政府因“郯城縣X鎮人民政府X社區建設項目”要征收房屋,涉案房屋位于該建設項目征收范圍之內。
因李先生認為該土地房屋征收沒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且征收程序違法,一直沒有與拆遷方達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2018年10月5日,鎮政府和村委會組織人員強制拆除,嚴重影響了李先生的日常生活,并造成室內物品毀損。李先生為此非常生氣,決定起訴政府。但是有感覺于自身對拆遷法律知識不懂,決定委托專業律師。經過朋友介紹,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夏濤律師介入本案。律師認為:
一、根據《憲法》《物權法》規定,原告的房屋建設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屬于原告的私人合法財產,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法定程序無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被告如果要征收原告房屋,也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并給予原告補償,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強拆的方式對原告房屋進行征收。二,被告不具有強制執行權,被告強拆主體不合法《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被告應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被告沒有申請法院執行,而是自行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主體不合法,應確認其違法。三、被告強拆原告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被告在強制執行前,應當書面催告原告履行義務。但被告沒有向原告送達要強制執行其房屋的催告書,所以在程序上也應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四、被告征收土地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沒有依法發布征收決定公告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其征收程序違法,強拆原告房屋缺乏法律依據。村委會拆除,與被告無關鎮政府提供涉案房屋為村委會拆除的證據,認為強拆行為與被告無關。并認為:村委會強拆房屋為村民自治事項。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五條的規定,鎮政府不得干預村民自治事項。鎮政府的理由法院認可嗎?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強制拆除的權力,即使根據全體村民的自治意見,需要實施社區搬遷或舊村改造,也無權拆除原告房屋。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支持。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李xx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鎮政府不服上訴1.原審法院沒有查清事實就推定上訴人實施了拆遷行為,屬于適用法律不當2.原審法院錯誤的認定了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權責關系,將村民自治決定的事項認定為上訴人強制拆除被上訴人房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1.關于強制拆除被上訴人房屋主體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華埠社區的建設主體系上訴人XX鎮政府,且被上訴人的房屋阻礙了社區建設,據此,可以認定上訴人是強制拆除被上訴人房屋的實施主體。2.關于拆除被上訴人房屋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上訴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沒有提交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和依據,應視為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沒有相應證據。因被上訴人的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沒有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確認上訴人拆除被上訴人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最后,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附: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