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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樂山拆遷
【拆遷律師】四川樂山拆遷案:房屋強拆,無人承認,起訴后,征收方主動承認違法行為!
【拆遷律師】四川樂山拆遷案:房屋強拆,無人承認,起訴后,征收方主動承認違法行為!
原告:潘XX 付XX 付XX 付XX 付XX
代理律師:姜泉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五通橋區XX鎮政府案情簡介
房屋遭強拆,無人承認
潘女士與付先生是生活在四川樂山的普通老農民,家里老房子是父親修建的。付先生兄弟姐妹4人,在父親去世后,將房屋實際分割。
其中傅先生和潘女士分得的房屋為4號房屋。2018年8月10日,征收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將祖傳房屋強制拆除。
潘女士報案以后,當地遲遲不予立案。由于房屋遭到毀損,一家人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此前,由于征地,付XX的房屋被認定為違建,該案還在審理中。付家人非常信任萬典律師的專業水平。于是,潘女士決定再次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姜泉律師代理本案。調查以后,決定起訴征收部門經過調查確認,涉案地塊已經被征收。2016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對樂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16〕907號《關于樂山市XX2016年第1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將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征收為國家所有。了解基本的征收信息以后,姜律師決定起訴征收方。一、樂山市五通橋區X鎮人民政府作為被告主體適格。1、被告在原告房屋所在地塊實施了土地征收行為,經原告了解,征地批復可能涉及川府土【2016】907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樂山市XX區2016年第1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以下簡稱征地批復)。2、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3、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對原告的重大財產權利造成嚴重影響,故無論從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應當至少由區、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從實施情況看,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縣級以上政府組織進行,而辦事處、村委會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的行為,都是縣級政府統一組織指揮下進行的,這些行為從法律上應當視為委托,由區、縣級政府承擔責任。如果不這樣認定,就會助長非法強制行為,也造成公民索賠的困難,也會影響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穩定。因此,當前情況下讓至少區、縣級政府承擔責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會要求,同時也是人權及社會權發展的趨勢所在。二、被告組織相關人員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且沒有依據。1、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完全沒有履行以上程序。征收方認為:1. 本案遺漏付XX(付先生的兄弟),老房子系四個子女共有,是否分割,如何分割須所有繼承人共同明確。2. 被告拆除4號房屋確系違法行為。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法院判決征收方強拆違法人民法院經過法庭審理認為:1.關于被告主張案涉房屋是否已實際分割、如何分割,需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明確,故應追加付天仲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問題。付家兄弟已經明確涉案房屋已經分割,故不需要追加付XX為本案當事人。因涉案房屋系由付先生繼承,付先生去世后,潘XX、付XX、付XX、付XX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付XX的遺產。潘女士作為繼承人,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且潘女士的子女也放棄訴訟的權利。故不再追加當事人。2.關于被告強拆4號房屋是否合法問題。本院認為,對于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實施包括強制拆除房屋在內的強制執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首先應當符合以下前提條件:1.征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2.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征地行為;3.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符合上述法定前提條件。同時,對于依法應當強制拆除房屋的集體土地,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被征地拆遷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關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簡言之,在依法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具有強制拆除(強制執行)的職權。據此,可以認定被告橋溝鎮政府實施對4號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于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行政強制行為。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五通橋區XX鎮人民政府對原告潘XX的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附: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