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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丹陽】補償標準不合理,法院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江蘇丹陽】補償標準不合理,法院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原告
陳春某、陳和某
委托代理人
王衛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姜泉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管眾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丹陽市人民政府
案情簡介
原告陳春某、陳和某二人系江蘇省丹陽市姜家園地段別墅區居民,二人系夫妻關系,擁有合法房屋用于居住。
2016年4月29日,被告丹陽市政府作出丹政房征發【2016】3號《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對丹陽市某片區實施舊城改建項目并征收房屋,2016年5月3日丹陽日報對該征收決定的相關內容予以刊登報道,同時,丹陽市政府公布《姜家園片區二期三期舊城區改建項目(A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該項目范圍、政策、法律法規、房屋補償方式、補償、補助與獎勵、各類情況的認定和處理、產權調換房源、安置房選房辦法、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進行了公示,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原告房屋證載建筑面積為444.57平方米,土地登記面積為443.4平方米,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因認為此次征收程序違法,陳某某夫妻二人未與征收方就房屋補償安置達成一致,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2018年4月13日丹陽市人民政府對陳某某二人作出《補償決定》,限期15日內自行搬遷,并告知了復議與訴訟的權利。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某某夫妻二人聯系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委托萬典律師代理本案。經萬典律師王衛洲、姜泉、管眾(實習)協商討論,認為丹陽市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律法規,缺乏公平、公正原則,應當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對于被征收房屋沒有進行調查登記和公示,致使補償決定數據嚴重錯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本案中,被告沒有履行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和公示,致使征收補償決定中原告房屋實際面積與補償決定認定的數據存在巨大的差異,并且閣樓、裝潢等未按規定給予評估和補償,該補償決定明顯與事實不符,對被征收房屋的認定情況存在嚴重錯誤。
第二、對未經登記建筑未履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補償內容嚴重錯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征收范圍內存所有被征收人都存在大量未經登記建筑,原告房屋存在部分未登記,依法被告應當對這些建筑物進行調查、并認定其合法性,進行處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但被告在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對未經登記建筑物沒有進行任何調查、認定、處理行為,明顯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致使原告的很多建筑不能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補償價格明顯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違反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了,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原告房屋屬于單門獨戶,具有獨立院落的別墅房屋,被告卻按照普通的單元房價格標準對原告進行計算補償金額,這明顯不屬于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值,因被告補償價格太低導致被征收人無法購買到周邊類似同等面積房屋,若房屋被征收之后,原告原有的居住條件無法得到保障,對于產權調換房屋,被告提供的房屋也屬于普通的單元房,原告的原有的獨立院落、被告沒有進行任何的考慮。
綜上,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明顯違法,隨后陳某某在萬典律師的協助下向江蘇省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
法院審理
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征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補償決定》時,對原告原有證載建筑面積為444.57平方米,僅安置兩套總共263.26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他房產權僅給予貨幣補償,結合房地產價格的市場波動情況,此種補償方案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六)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丹陽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丹政房補【2018】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二、被告丹陽市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