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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租戶拒不搬,揚言“不給我50萬我就不走”!
房屋拆遷租戶拒不搬,揚言“不給我50萬我就不走”!
原創 萬典律師 萬典律師 3月12日
租賃房拆遷,租戶拒不搬遷
深圳市的張先生將位于羅芳村內的一處房產出租給了金某,每月租金為1500元。后來,因房產片區需要整體拆遷。
2018年3月,房東張先生與征收方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告知金某需要解除租賃合同,并同意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但卻遭到了金某的拒絕。
拖欠水電費,索要巨額賠償
自從2018年4月開始,金某便開始拖欠租金、水電費,也拒不搬離房屋。此后,張先生向金某出具了正式通知,要求金某交還房屋。收到通知后,金某一直拒不交還,并鎖住單元樓大門阻擋他人進入,還要求房東給與其“賠償”方可搬離。
一年多來,張先生一直在和對方協商溝通。起初,金某要求給予安置房,后來改成賠償錢款,金額從幾萬元追加到了50萬元,房東表示無法接受。
法院強制清場,房產順利交付
經街道辦等部門多方協調均無果后,張先生向羅湖法院提起了訴訟,本院一審判決金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退還羅湖區羅芳村的涉案房屋,并向張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后金某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判決于2019年4月8日生效。
但是租客一方面不配合搬離,另一方面還說房東拆遷租戶索賠50萬是合理的。直到5月23日,南都記者從羅湖法院獲悉,在羅湖法院的強制執行下,被執行人家屬完成清場,房產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當日下午涉案房產即被聯系拆除。
租賃房拆遷過程中,租客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嗎?
萬典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能夠獲取補償的應該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而不是租戶,也并非是租住的時間長短來決定是否有權利申請拆遷補償。
當遇到上述問題,房屋拆遷租客獅子大開口地索要補償款,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房主們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那么租賃房被拆遷,租客什么都得不到嗎?
也不盡然,以下的財產租客還是有權利得到的:
1、房屋被征收拆遷屬于政策的變化,屬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協商,在所有權人進行產權置換后,重新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搬遷補助費。
一般情況下遇到拆遷,承租人可以與房主協商解除租賃關系,并要求返還剩余租金,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遷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果選擇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則需要房主選擇產權調換的方式,之后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
當然,為了避免租賃房遭拆遷后租賃雙方不必要的糾紛與訴累,在此建議租賃雙方在合同中將拆遷后如何補償寫明,以保障雙方的權利。
另外,租賃房屋被拆遷后,原有的租賃合同是否還有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引起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均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拆遷人或者征收人通過補償方式獲得租賃房屋的所有權并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門在外,很多事情總是身不由己,像租賃房遭遇拆遷這些事情,不是我們能夠主導的,承租人能做的事情就是未雨綢繆,將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想明白,在租賃合同中都列出來,如果真的有這些事情發生,我們也好按合同辦事,也省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