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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濟寧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濟政復決字[2011]29號
申請人:王強,男,漢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縣
考棚西街140號;
蘇富敏,男,漢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東省泗
水縣泗水鎮東音義村499號;
李代良,男,漢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考棚街富國六巷681號;
耿煒,男,漢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縣
古城路057號;
侯興銀,男,漢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東省泗
水縣考棚街富國七巷695號;
曹衍水,男,漢族,1968年2月29 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光明路051-2號;
潘井堯,男,漢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古城路057號;
侯興偉,男,漢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考棚街101號;
孔凡清,男,漢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濟河路189號;
馮格,男,漢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縣
文化路8號;
張國棟,男,漢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泗水鎮人民路5號;
蘇桂蓮,女,漢族,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山東省泗水
縣南關街366號;
周文濤,男,漢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山東省曲阜
市時莊鎮煤礦路1號。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溫建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馮沖,縣長。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東泗水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孔波,泗水縣住建局房產科科員
申請人王強、蘇富敏、李代良、耿煒、侯興銀、曹衍水、潘井堯、侯興偉、孔凡清、馮格、張國棟、蘇桂蓮、周文濤13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政府分別于2011年4月13日、2011年4月22日收到該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負責人批準,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11年7月12日前作出。經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審議,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申請人稱:2011年4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包含申請人房屋和建設用地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與申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一、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本案中被申請人征收房屋片區范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申請人將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被申請人的行為也超越了其審批權限。二、征求意見不足30天,程序違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而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征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很明顯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的規定。四、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于公共利益,不符合征收條件。五、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钡囊幎?;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法,極大的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請貴府體恤民情,撤銷被申請人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2、《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3、王強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393號);4、王強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79號);5、關于停止執行《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的申請;6、蘇富敏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10842號、泗私字第003390號);7、蘇富敏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2007)字第083107020769號、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558號);8、李代良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403號);9、李代良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1020573號);10、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征收公示欄;11、《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1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泗政發[2011]01號);13、《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14、《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15、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16、耿煒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714號);17、耿煒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395號);18、侯興銀與李寶珍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契約;19、侯興銀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4002號);20、曹衍水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419號);21、潘井堯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713號);22、潘井堯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396號);23、侯興偉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596號);24、孔凡清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26號);25、孔凡清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412號);26、馮格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98)字第083107020601號);27、張國棟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11269號);28、師文君(系申請人蘇桂蓮之夫)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784號);29、張士云(系申請人周文濤之母)集體土地使用證(泗集用(2003)字第083107020636-1號);30、周文濤房屋所有權證(泗私字第003402號);31、申請人王強、蘇富敏、李代良、耿煒、侯興銀、曹衍水、潘井堯、侯興偉、孔凡清、馮格、張國棟、蘇桂蓮、周文濤13人身份證復印件;32、申請人王強、蘇富敏、李代良、耿煒、侯興銀、曹衍水、潘井堯、侯興偉、孔凡清、馮格、張國棟、蘇桂蓮、周文濤13人授權委托書;33、律師事務所函;34、律師資格證。
被申請人辯稱:一、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求意見期限。2011年2月20日被申請人發布并在擬征收片區內張貼了《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公告》內附:《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張貼過程拍照留存,并進行了公證(附書證1)。2011年4月1日縣政府發布張貼《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情況公示》(附書證2),將征求的意見及根據意見作出的修改處理情況,歸集整理后進行了公示。同日,被申請人下發了《關于印發<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泗政發[2011]16號文,附書證3),確定了該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從2月20日發布征求意見稿到4月1日正式作出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期限已遠遠超過30天的規定。以上程序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的,程序合法,材料齊全。二、關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聽證過程。2011年3月1日,被申請人發布了《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附書證4),明確說明了聽證時間、地點、報名方法等內容。2011年3月29日上午9點至10點20分,在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東樓會議室召開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報名進行聽證的被征收人共計18人,還有現場報名的社會各界旁聽人員近60人(附書證5)。聽證會后參加人員在主持人的要求下,核對聽證會筆錄并簽字。聽證會程序符合《條例》及其他聽證法規的規定。三、關于公共利益的問題。本案中的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位于泗水縣城老城區西北部,與西城新區相聯,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單位房屋多數建于六、七十年代,居民房屋最早為三、四十年代建成,平方居多、結構簡易,雖然古城路于九十年代建了臨街經營房,但整個片區房屋陳舊,土地利用率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基本為七、八十年代的平房區,單位家屬院內多位陳舊平房,部分共建房屋(例:亞華食品廠)由于停產等原因年久失修。兩個片區內道路基本無硬化、宅間路狹窄,有的不足3米,消防、醫療急救障礙較大;無系統的給水、排水管網,污水無組織排放;無美化綠化景觀,居民在宅內種植樹木雜亂無章且互相影響;無熱力和天然氣供應;無公測、垃圾收集集中處理設施,居住環境衛生差;房屋陳舊、結構簡單,布局不合理,危房突出,且近年私搭亂建問題突出,已嚴重影響居民生活安全,居民無法享受到基本城市基礎設施。綜上所述,該片區屬于典型的“危舊房屋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舊城區”?!稐l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該條款中明確了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點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四、關于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及土地回收補償的問題?!稐l例》第十九條在釋義中是這樣解釋的“本條所稱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以上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描述明確的說明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而申請人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五、關于房屋征收行為所涉土地的性質。此次房屋征收行為只對該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了征收,并未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最后,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被申請人所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操作程序合法,請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林業局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簿、照片;2、《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附《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及補償方案公示圖片;3、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內涉及單位及居民發放明白紙、征求意見書會議簽到簿和現場照片;4、《泗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違法違規建筑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5、《關于暫停辦理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范圍內相關手續的函》;6、《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及張貼照片;7、《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改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8、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知書存根;9、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相關材料及會場照片;10、《泗水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第36次);11、《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情況公示》及公示張貼照片;1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泗政發[2011]16號);13、《關于泗水縣2011年城市棚戶區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證明》,附:《關于泗水縣二〇一〇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二〇一〇年計劃(草案)的報告》;14、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符合泗水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的證明;15、《關于古城路北地塊水系景觀及城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查意見》,附:泗水縣城市總體規劃圖;16、資金證明;17、安置房戶型圖;18、《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19、《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附:征收決定、公告張貼照片);20、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征收動員會議現場照片;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一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22、《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附:一期征收房屋等情況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張貼照片;23、委托書;24、《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6日,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對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的房屋進行征收。申請人王強、蘇富敏、李代良、耿煒、侯興銀、曹衍水、潘井堯、侯興偉、孔凡清、馮格、張國棟、蘇桂蓮、周文濤13人所使用土地及房屋均在此房屋征收決定的征收范圍內,即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但申請人王強等13人所使用的土地均系集體土地,此由申請人王強等13人所持有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佐證。
行政復議審理期間,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機關提交《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并于次日進行張貼。該公告申明《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只針對原表述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不征收表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該公告作出后,本機關工作人員積極予以溝通協調,并組織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泗水縣住建局、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當面對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但申請人拒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而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根據該條例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將征收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但行政復議審理期間,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房屋征收范圍的公告》對征收范圍進行重新申明,該公告部分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經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征收決定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濟寧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專用章(章)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