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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
裁判要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是關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效力性規范。(以下判決書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鄂民申字第0074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趙祖華。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胡躍飛。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趙虎,務農。
三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樓,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英山縣方家咀鄉方家咀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黃岡市英山縣方家咀鄉街道。
法定代表人:方明和,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因與被申請人英山縣方家咀鄉方家咀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方家咀村委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黃岡中民一終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案中一、二審判決認定方家咀村委會出賣村集體財產時沒有經過法定程序,是錯誤的。2009年6月18日,方家咀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經公示將房屋賣給了趙祖華、胡躍飛、趙虎,之后再次召開村委會,并由該鄉鄉長參加主持,最后得出同意的結論。此次出賣集體財產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而且在出售房屋時,雙方簽訂轉讓協議書,本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經過了方家咀鄉司法所見證,是合法有效的。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以雙方的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于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太多,對合同效力打擊面較大,最高法院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本案爭議的標的物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本條法律所簽訂的合同就無效,根據合同法立法的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釋嚴格使用合同無效的法定條件,堅持從寬認定有效的態度,所以本案爭議的合同是有效的。3、本案中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主觀上存在惡意,合同不應該認定合同無效。本案中,方家咀村委會急需資金時以較高房價出售房屋,但一直不履行合同的約定進行證件辦理。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升值,方家咀村委會反悔,現暴力毀損房屋,阻止人出入,再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來規避責任和獲取利益,對購房者造成了巨大損失。4、本案沒有處理完畢。方家咀村的訴求是個合同糾紛,而不單是個確認無效的糾紛,法院的訴訟費不是按照確認合同無效收的而是按照財產糾紛收的。若合同無效,趙祖華、胡躍飛、趙虎的購房款和損失無處可尋,對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太不公平了。請求依法進行再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是關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屬于效力性規范。本案訟爭的土地使用權屬方家咀村農民集體所有,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均不是方家咀村村民。方家咀村與趙祖華、胡躍飛、趙虎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其中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二審法院認定轉讓協議無效正確。趙祖華、胡躍飛、趙虎認為本案未實際處理完畢,其購房款和損失無處可尋。由于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在一審中未主張將購房款返還及賠償損失,一審法院未一并處理并無不當。趙祖華、胡躍飛、趙虎可另行主張。綜上,趙祖華、胡躍飛、趙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趙祖華、胡躍飛、趙虎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邵震宇
代理審判員 李 萍
代理審判員 郭振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向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