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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
案件導讀: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制度是保障合同債務履行、維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措施。并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也應由債務人負擔。
基本案情:
被告老彭經營一家包子店,2016年12月的一天,老彭十歲的兒子在店里蒸籠里取燒賣時,不慎碰翻了蒸籠和鍋爐,鍋爐中的開水流出,致行徑此處的原告小茹,一個不滿五歲的小女孩的身體多處燙傷。2017年4月原告小茹以老彭夫妻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同年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老彭夫妻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3月,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老彭夫妻賠償小茹醫療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萬余元。
但是,在上述案件審理期間,老彭為逃避債務,于2017年6月將自己的住房賣給了第三人,小茹知悉后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
法院調查:
為查明事實,法院赴老彭老家安徽安慶某鄉鎮進行調查,在尋找了兩個鄉鎮之后終于查明第三人系老彭的母親。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彭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過程中,在明知自己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以買賣的形式轉讓給自己的母親,明顯不符合正常的房產交易習慣。
法院有理由相信老彭向第三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屬于無償轉讓財產,這一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債務清償能力降低,直接造成原告小茹的債權無法實現這一實際損害后果。小茹要求撤銷老彭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老彭與第三人(老彭母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本案中被告(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把自己的房屋出賣給自己的母親,明顯符合合同法第74條第一款情形,因此,法院撤銷了房屋買賣合同,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