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土地收益”與“土地收益金”概念性質不同,應當妥善區分。
裁判要點:“土地收益”與“土地收益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土地收益”是國有土地所有權的經濟體現,屬于地租性質,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土地收益金”是指與土地增值稅計征對象相同的具有土地增值費性質的費用(以下判決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浙行申1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高峰,男,1928年2月13日出生,漢族,住玉環市。
委托代理人陳進(系陳高峰之子),1955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杭州市下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玉環市玉城街道玉興東路98號。
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友生,玉環市海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再審申請人陳高峰與再審申請人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其他行政行為一案,不服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10行終188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高峰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在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土地屬于劃撥取得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案涉土地是劃撥土地,屬認定事實不清。(一)案涉土地性質既非出讓,也非劃撥,而是屬于第三種特殊性質,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國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性質,應視為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二)土地使用權劃撥,屬于行政許可行為,凡劃撥土地,須以行政劃撥文件為依據,但被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劃撥文件。(三)繼承取得的土地不能認定為出讓或劃撥的情況下,應從有利于土地使用權人的角度認定為出讓。二、一、二審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適用法律錯誤?!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是調整房地產業的專門法律,無論是從該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以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還是從“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來說,對本案均不適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第七條明確: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城市國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權視同劃撥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庇行┪瘑T和地方提出,按照這一規定,城市私有房屋在轉讓時都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城市私有房屋問題比較復雜,有各種不同情況,有華僑以及其他海外人士在建國前后購置的房產,也有城市居民世代相傳的私有房屋。一律簡單規定視同劃撥方式取得,并在轉讓時還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會帶來一些問題,還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本法對此可以不作規定,建議刪去草案的這一規定。如果需要,可以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三、一、二審判決認定“國務院未就轉讓房地產所獲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出臺相關規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建設部《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第四條第三款“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按房地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即2007年8月修正后的房地產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并按照財政部(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規定,由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繳國家”。這一規定更明確說明一、二審判決所適用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所指“土地收益”,實質上指的就是“土地收益金”。(二)1994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1995年1月27日施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更是非常明確地指出“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至此,我國完成了從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到土地增值稅“由費改稅”的改革發展過程,從而使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成為更強制化、固定化,而根本不存在如一、二審裁判所說“國務院未就轉讓房地產所獲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出臺相關規定”的事實。四、被申請人在“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通過稅收的形式收歸國有后,繼續擅自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收,違反了財政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一、二審裁判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審查政府非稅收入行為,屬適用法律錯誤。五、一審對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的部分不具合法性或關聯性的證據予以采信,二審未予審查并糾正,有所不當。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意見稱:一、鑒于案涉土地原私有土地契證已失效,陳高峰于1994年6月12日申請土地登記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后因登記面積有誤,于1998年7月8日更正登記并領取了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陳高峰以《付潔訴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案》評釋“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從有利于被拆遷人的角度,認定為屬類似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為由,認為其土地并非國有劃撥土地而是出讓土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應屬此法調整。三、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繳納土地收益。對于在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收取其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等都作了相關規定。本案爭議涉及的標的是土地收益,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具的案涉繳款書中的“土地收益金”實為“土地收益”,陳高峰以此差錯為由予以徹底否認土地收益繳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四、土地收益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而是“政府性基金”即“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因此,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陳高峰收取土地收益,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有法可依。綜上,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再審稱:對于辦理以劃撥轉劃撥方式轉讓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繳納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已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原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部為貫徹執行繳納土地收益的規定,相繼以通知或批復的形式制定了相關政策,更加明確了繳納轉讓劃撥土地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的規定,玉環與各地一樣執行上述法律及政策規定已實際操作20多年,該行為應屬有法可依,與法有據,不應被撤銷。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該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理解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向國家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而非指是否有償向前手取得。同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國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號發布)】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鑒于陳高峰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土地已向國家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故案涉土地取得方式應為“通過各種方式無償取得”、“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即案涉土地的取得方式為劃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的規定,鑒于本案陳高峰將涉案房地產贈與孫女,屬于房地產轉讓,故原審認定本案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調整,并無不當。同時,根據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的規定,涉案劃撥土地如經依法批準轉讓,且不需辦理出讓手續,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同時,上述條款規定的“土地收益”與“土地收益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巴恋厥找妗笔菄型恋厮袡嗟慕洕w現,屬于地租性質,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巴恋厥找娼稹笔侵概c土地增值稅計征對象相同的具有土地增值費性質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開征土地增值稅以后,土地收益金應當停止征收。據此,玉環縣國土資源局以“土地收益金”為名開具案涉繳款書,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撤銷被訴繳款通知書,結論并無不當。
綜上,陳高峰、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再審申請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再審申請人陳高峰的再審申請;
二、駁回再審申請人玉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再審申請。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黃金富
審判員 沈 妙
審判員 王富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朱胤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