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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省政府征地批復
被撤銷的省政府征地批復
山東省泗水縣趙葉彬等3人因不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泗水縣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1】160號),委托我所王衛洲律師代為辦理,經查,泗水縣政府部門在辦理土地征收報批手續時未履行知情確認程序,侵犯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利,山東省人民政府遂撤銷土地征收批復,這是在被征地農民不服征地批復案件中首次以撤銷方式獲得勝訴。
山東省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魯政復決字【2013】54-1號
申 請 人:趙業彬,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泗水縣西關街永順四巷009號;
申 請 人:鄒立武,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泗水縣西關街永順五巷009號;
申 請 人:王衍波,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泗水縣永興三巷003號;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申 請人:山東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職務:省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泗水縣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1】160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收到該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魯政土字【2011】160號批復。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是:
征地報批前未經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未告知聽證權利及召開聽證會,欠缺報批必備材料;
涉及土地存在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不應批準征收;
征收土地方案不合法,補償安置措施不足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違法違規拆遷尚未整改,不具備繼續征地拆遷的條件。
另外,泗水縣政府動用各部門濫用職權,對拆遷戶的社會關系大搞“株連式”逼遷,利用行政處罰等方式肆意對被征收人施加壓力。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稱:
一、 本案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依照行政復議程序處理終結。此前,王微連等2人已就魯政土字【2011】160號批復已經提出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魯政復終【2012】58號),根據《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案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依照行政復議程序處理終結。
二、申請人所提復議申請已經超出60日的法定申請期限。2011年1月28日,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該《公告》由泗水縣國土資源局于2011年1月28日在申請人所在村莊等地張貼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之規定,申請人于2013年3月份申請行政復議,早已超出60日的行政復議申請失效。
三、魯政土字(2011)160號批復認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2010年5月6日,泗水縣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屬社區(西關社區)村務公開欄張貼了《征收土地公告》,對征收土地的范圍、四至、權屬、征收后用途、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等以公告方式告知包括申請人在內的相關權利人。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已經由申請人簽字確認。泗水縣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征收區片地價標準、魯價費發【2008】178號文件規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擬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材料準備齊全后,泗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8日發布了征地公告,將土地補償依據標準,安置補償方案,征收土地四至范圍、面積等信息以公告形式公開,并開始實施了征地工作。
四、申請人所提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申請人所稱土地違法行為尚未處理、不能征收,與事實不符。在泗政辦發【2011】15號(2011年4月)文公布前,該地塊集體土地已依法經魯政土字【2011】160號批復(2011年1月)批準征收為國有土地,并納入政府儲備,不存在“尚未處理的違法行為”。
申請人認為征收方案不合法及補償不足不符合事實。該地塊土地補償安置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0號文)公布的征地區片價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山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廳魯價費發【2008】178號文標準執行;為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保障及合法權益,根據《泗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泗水縣新被征地農民比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泗政辦發【2008】20號)要求,對符合條件參加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籌措保障資金,確保了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利益不受到侵害。相關費用均已足額撥付到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已通知其領取補償費,但申請人拒不領取。
申請人所稱泗水縣存在濫用職權、暴力式、株連式拆遷,均無事實根據和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單方主張不能成立,不足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因經濟建設發展需要,泗水縣政府擬征收泗河街道考棚社區、西關社區共2個社區集體建設用地19.9832公頃,用于城鎮建設。其中,涉及申請人所在泗河街道辦事處西關社區集體建設用地7.6753公頃。
2010年5月5日,泗水縣國土資源局發布了《征收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征收土地范圍、面積、用途、補償依據和安置途徑等信息。2010年5月6日,泗水縣國土資源局將《征地預公告》在申請人所屬西關社區村務公開欄進行了張貼,將征地有關事項告知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相關權利人。征地預公告張貼后,泗水縣國土資源局沒有對征收土地進行調查確認程序,但曾于2009年4月,組織工作人員會同西關社區居委會對涉及申請人的房屋、土地及附屬物進行了登記,填制了《土地、房屋及附屬物登記表》,該批次征地補償以此調查登記為依據。2010年6月4日,泗水縣國土資源局將《征地聽證告知書》(泗國土資聽告字【2010】39號)送達西關社區,由居委會負責人王新華和另外5名群眾代表簽字的放棄聽證證明,表示不再要求進行聽證。
2010年6月13日,泗水縣政府向濟寧市政府呈報了《關于二〇一〇年度第十二批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泗政呈【2010】27號)。2010年12月15日,濟寧市政府經審核后,向被申請人呈報了《關于泗水縣201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濟政土呈【2010】232號)。各級請示附具征地明細表、征地補償安置情況的說明、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一方案”(本次征收不需要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權屬匯總表、土地利用規劃圖、土地利用圖、勘測定界圖等報批材料。
2011年1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泗水縣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1】160號),同意將上述土地征收,用于泗水縣城鎮建設。
本機關認為: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于健全征地程序的規定:“··· ···對擬征收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確認;··· ···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 ···”。本案中,泗水縣國土資源局雖曾于2009年4月組織工作人員會同西關社區居委會,對涉及申請人的房屋、土地及附著物進行了調查登記,但該調查登記是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前,不能視為對擬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了調查確認程序,侵犯了申請人對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的確認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泗水縣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魯政土字【2011】160號)中涉及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西關社區7.6753公頃集體建設用地的部分。
山東省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專用章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