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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長寧:強制征收承包地及房屋法院判決行為違法
四川長寧:10畝林木遭強制清除,強占農民土地,法院判決行為違法
李先生等人在宜賓市長寧縣XX村合法承包土地用于種植竹林,并經四川省建設廳批準在該地塊建設房屋。2018年4月,縣政府工作人員到委托人家中,告知因“XX大熊貓苑新建項目”需要征收涉案承包地及地上房屋。
征收方未依法對李XX支付征收補償款,且拒絕房屋安置,并于2019年3月份開始強制砍伐竹林。
律師介入,決定起訴
為維護合法權益,李先生和家人經過商議以后,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律所指派王玲律師,苗沙沙實習律師介入本案。
兩位律師認為:
1、被告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限和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被告如果進行強拆,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三十六條: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立案延期,維權受阻
2019年5月31日律師依法向長寧縣人民法院郵寄行政起訴材料,次日,長寧縣人民法院接收材料,但縣法院工作人員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立案,亦未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多次與長寧縣人民法院溝通,得到答復均為正在處理中。
律師仍然不放棄,堅持向法院提出法律建議函,希望法院能夠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立案。
于此同時,向長寧縣政府的上級部門提出反應函,反映長寧縣此次征收的種種不合法的行為。
8月14日,法院終于立案。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長寧縣XX人民政府作為授權征收土地的實施主體,對自己作出的相關征收行為的合法性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關證據…”本案中,被告長寧XX人民政府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供作出強制清除原告管理林地上附著物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也未作出合理說明,因此,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強行清除管理林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違法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訴訟中沒有提供強制清除行為造成具體損失的相關證據,而被告又認為已對原告地上附著物進行了補償,因此,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主張,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由于被告已將原告管理林地上附著物清除,恢復原狀返還土地已事實不能,因此,對原告要求返還土地、恢復原狀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
確認被告XX政府于2019年5月8日強制清除原告XX管理林地上附著物占用土地的行為違法。
駁回原告XX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