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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確認征收公告違法案詳解:房屋征收不能將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混淆!
陜西確認征收公告違法案詳解:房屋征收不能將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混淆!
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本案系一起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即應取得有關機關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方可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徑行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自行批準房屋征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陜西省渭南市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村民霍某等人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權并建有房屋。2014年11月,因青島啤酒廠建設項目需要,渭南經開區管委會發布渭經開發(2014)30號《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將部分村民房屋劃入征收范圍。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渭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關于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體制調整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兩塊牌子,對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黨務、行政、經濟進行統一管理。2011年1月7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同意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為省級開發區的批復》,同意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機構設置和職能由渭南市政府確定。2012年6月20日,渭南市委辦公室下發《關于渭南經開區鄉鎮托管及有關管理體制調整方案的通知》,賦予經開區管委會土地收益權、集體土地征收權,國有土地收購儲備確權以及土地管理執法監督權。負責區域內集體土地征用,拆遷補償,村民安置工作。
另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管委會作出渭經開辦發【2017】7號關于撤銷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決定,并在村委會的公布欄上予以張貼。
本院認為,管委會為渭南市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渭南市政府對托管區域實施行政管理,有實施土地征收的職權,故管委會是本案適格被告。
本案所訴公告所載內容涉及房屋征收的時間、范圍等,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的影響,屬于可訴的行政行為。
被告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渭經開辦發【2017】7號《關于撤銷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的決定》,自行撤銷了被訴《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改變了行政行為。原告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確認被告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2014年11月1日作出渭經開發【2014】XX號《渭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渭南經開區辛市鎮南孟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