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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合法房屋被“違建”,萬典律師介入,25份行政處罰書自行撤銷!
廣東清遠:合法房屋被“違建”,萬典律師介入,25份行政處罰書自行撤銷!
【土地征收】廣東清遠:合法房屋被“違建”,萬典律師介入,25份行政處罰書自行撤銷!
原告:鄧XX等25人
代理律師: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姜泉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基本案情
因涉征收,收到拆違決定
原告均系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X鎮X村村民,祖祖輩輩生活在該村,在本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合法房屋。因陽山縣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項目需要,原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政府并未依法給予原告補償安置,雙方未能就征收補償達成一致。
2018年11月22日,被告(原為陽山縣規劃市政局)對原告作出陽規劃拆決字【2018】0XX號《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其完全不考慮歷史事實、實際建設和使用等因素,直接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原告自行拆除。
律師介入,分析違法之處
原告得知存在《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認為其作出明顯是被告濫用職權,“以拆違促拆遷”,逼迫原告同意征收,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法律手段,那么房屋可能會被征收方以拆違為由強制拆除,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聯系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委托姜泉、康靜二位律師共同辦理此案。
萬典律師經過細心研究案件,并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認為《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涉案決定”)案件主要有以下問題:
一、涉案決定認定事實錯誤,原告房屋不屬于違法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span>
國務院《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 “……四、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span>
從以上規定及實際情況可以看出,對于無證房屋,不能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責令強制拆除,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尤其是本案實際涉及征收,原告房屋系集體土地上房屋且已經建設多年,屬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即便手續不全,也并不屬于不可改正的情形,應當依法補辦手續,被告直接將該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二、被告的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涉案決定,但涉案房屋實際建設時間遠遠早于該法的實施時間,即房屋建設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尚不存在,依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被告不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規定作出涉案決定,被告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三、被告對原告作出決定前從未到原告處調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的真實狀況;更未告知原告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未依法送達原告,程序嚴重違法。
違反《行政處罰》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對原告作出決定書之前從未到原告處調查,未能查明涉案房屋建設的真實狀況,也根本不清楚原告房屋建設時間;更未告知原告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且未依法將涉案決定送達原告,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所做的涉案決定程序嚴重違法,不能成立。
四、被告作出涉案決定目的非法,系以拆違的方式逼迫拆遷,不具有正當性。
涉案房屋早已存在多年,從未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現因涉及征收,未能與政府就征收補償達成一致,而被被告認定為違法建筑,明顯是在以拆違的名義促進拆遷進程,逼迫原告同意拆遷,目的非法,不具有正當性。
提起訴訟,規劃局自行撤銷拆違決定
厘清違法點之后,原告在萬典律師的協助下,依法向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決定。
經庭審,被告也認識到涉案決定的違法之處,故自行作出《撤銷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了本案所涉的《拆除違法建筑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告收到被告的撤銷決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并被人民法院準許,本案告終。
附: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