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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湖里區集體土地建房被征收
【土地征收案】福建廈門征地案
原告:張XX
代理律師: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案情簡介
涉及征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張女士系廈門市湖里區金山街道辦事處居民,在本地合法使用集體土地并建設房屋。因湖里區XX南片區“XX花園一期”建設項目需要,涉案房屋被劃入征收范圍。張女士認為涉案征收行為違法且補償不公,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康靜、馮凱律師維權。2018年6月22日律師通過EMS快遞方式向XX街道辦寄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XX南片區“XX花園一期”建設項目所涉及“拆遷安置人員名單,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發放、使用明細”,以了解涉案項目的具體安置人員名單及補償款的發放和使用情況。
信息公開未予答復,法院判決履責
申請信息公開后,因XX街道辦在收到申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故張女士依法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XX街道辦事處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張XX于2018年6月2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答復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再訴訟
XX街道辦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內,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XX街道辦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書》(湖金街政公開【2018】01號),對張XX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答復內容主要包括:
一、2015年2月28日,湖里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XX花園一期M2地塊項目房屋征收公告》,至今,共發放該地塊補償款XX元、房屋補償款XX元,安置13戶45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十四條,其他申請公開事項不屬于依法需公開事項,因此不能提供。
張XX收到該答復告知書后,認為其內容與自身申請不符,再次就信息公開提起訴訟。
律師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故張XX申請公開的信息均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XX街道辦事處未依法予以公開嚴重錯誤,其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應當予以撤銷。
未準確適當履責,撤銷答復并重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xx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美侖花園一期拆遷涉及安置人員名單、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發放、使用明細”,xx街道辦在案涉答復中僅針對美侖花園一期征收所涉及的征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的總額及安置的總戶數和總人數進行答復,而對其他事項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未予公開。從答復的內容看,xx街道辦所答復的事項與張xx所要求申請公開事項并不一致,其答復只是將該地塊的總體征收補償總體情況向張xx進行告知,并非張xx的申請事項中所要求的人員名單與補償款的相應明細。此外,xx街道辦在答復中告知張xx申請所涉事項屬于第三方個人隱私故未予提供,但在案證據無法證明xx街道辦向第三方征求意見,xx街道辦也未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區分處理。同時,xx街道辦在庭審過程中陳述其本身未制作或保存張xx申請的涉及人員名單與補償款相應明細政府信息,亦與答復告知中因涉及個人隱私未予提供的理由相矛盾。綜上,xx街道辦并未針對張xx的申請事項,準確適當履行法定職責,其作出答復證據不足,該告知書依法應當予以撤銷,xx街道辦應當重新對張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相應答復。
街道辦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雙方再次就本案爭議問題進行了激烈交鋒,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xx街道辦是否應當向張xx公開其他被征收人的土地征收補償款發放、使用具體明細。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據此,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各種附屬物的情況和與之相對應的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具體情況,均屬于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張xx作為土地房屋征遷范圍內的村民,對政府應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享有知情權,有權申請公開案涉項目征遷范圍的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明細,xx街道辦應當向張xx公開這些政府信息。xx街道辦認為這些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隱私,應不予公開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撤銷xx街道作出的案涉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責令金山街道重新作出相應答復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