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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戶村民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起訴后被法院撤銷!
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戶村民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起訴后被法院撤銷!
【土地律師】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戶村民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起訴后被法院撤銷!
原告:郭XX等26戶
代理律師:劉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政府
案情介紹
本案的起因系西平縣人民政府違法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原告集體土地上合法所有的房屋。其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嚴重侵害了26戶村民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26戶村民房屋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不降低,這26戶村民遂決定委托萬典律師事務所為其依法維權。
本案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肖以榮律師向原告詳細了解了案情及每戶村民的情況。因郭XX等人在西平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委托萬典律師為其維權,故給予我們律師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訴訟策略的時間,在劉磊律師和肖以榮律師充分溝通及和萬典團隊其他律師開會研究案情后,一致認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存在諸多重大違法之處,遂決定先針對房屋征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以便于從根本上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律師觀點
在庭審過程中,萬典律師指出被告西平縣人民政府以下重大違法之處:
1、被告作出被訴征收決定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屬于國有土地,而實際上,征收決定所確定范圍內包括26戶原告房屋所占范圍土地有較多面積屬于農村集體土地,因此,涉案土地未經有權機關依法征收為國有,被告不得對其作出征收決定并按照國有土地進行征收。
2、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土地已經被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若無征地審批文件,則不能征收集體土地及其上房屋。違反了當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
3、被告未提供“西漯快速通道擴展項目”的立項手續。首先,該項目未經發改委審批項目建議書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次、該項目沒有辦理用地預審、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被告均沒有提供相應證據。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的規定。
4、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真正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未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嚴重違法。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24條的規定。
此外,補償安置方案沒有征求公眾意見,征收決定作出前未作出合法有效的風險評估報告,未做到專款專用,足額到位等等違法。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被告西平縣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西漯快速通道擴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占用原告集體土地,應當經過相應的職權部門審批,被告在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經相關職權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作出《關于XX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征收原告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屬主要證據不足,被告答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撤銷被告西平縣人民政府作出于2018年11月8日公告的《關于XX擴寬項目房屋征收決定》。至此,萬典律師不負所托,依法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附: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