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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糾紛案例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丹,女,1982年6月4日生,滿族,住吉林市龍潭區。
被告:沈艷清,女,1947年2月13日生,漢族,戶籍地吉林市金珠鄉*座村*組,現住吉林市龍潭區。
被告:王曉光,男,1964年5月27日生,漢族,住吉林市船營區。
案件概述
原告趙丹與被告沈艷清、王曉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大明,被告王曉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艷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趙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王文慶將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房屋轉讓給趙丹合法有效;2.判令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房屋所有權歸趙丹所有;3.判令沈艷清、王曉光配合趙丹辦理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房屋更名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龍字第S0003571**號;4.訴訟費用由趙丹承擔。事實與理由:2007年起,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九座村對村住宅集團動遷安置,王文慶的房屋可以被安置兩套住宅,由于第二套房屋需要交納高達5.3萬元的費用,所以王文慶將這套房屋轉讓給同村的趙丹,條件是由趙丹向開發商繳納53,000元,另外給付王文慶3000元,不久王文慶又通過村長尹金玉向趙丹要了2000元。之后,趙丹與王文慶按村里及開發商的要求作了轉讓手續,后來趙丹與王文慶到開發商指定的銀行窗口,由趙丹交納53,000元的房屋費用。趙丹挑選了坐落在(江北)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中門(64號),面積45.31平方米的房屋。2010年房屋建成后,趙丹入戶并居住至今。2015年,房產部門將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了趙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龍字第S0003571**號。在2018年3月初,可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時,趙丹與王文慶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王文慶因身體原因無法辦理。后趙丹又找到王文慶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未果。2018年5月9日,王文慶不幸去世。王文慶妻子沈艷清及其兒子王曉光為王文慶僅有的兩名繼承人,現將沈艷清與王曉光列為本案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趙丹的各項訴訟請求。
王曉光辯稱,房子是趙丹的,不要牽扯到其,其沒有時間配合趙丹辦理相關事項,這件事情是雙方確認的,趙丹與王文慶第一次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2009年9月16日。
沈艷清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鄉九座村動遷安置,王文慶名下有安置住宅兩套,2009年9月16日其將第二套安置住宅轉讓給同村的趙丹,趙丹給付王文慶5000元,同時趙丹向開發商繳納53,000元。2010年房屋建成后,趙丹入戶居住至今。該房產坐落于吉林市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中門(64號),面前45.31平方米的房屋。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龍字第S0003571**號。
另查明,2018年5月9日王文慶去世,王文慶父親、母親已去世,沈艷清系王文慶妻子,王曉光系王文慶兒子,二人為王文慶第一順序繼承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房屋所有權證、吉林市龍潭區金珠鎮九座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房屋買賣協議書、證人證言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北景钢?,趙丹與王文慶簽定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趙丹已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現實占有該房屋,趙丹要求確認吉林市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钡谝话倭闫邨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钡诙鍡l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钡谌龡l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北焕^承人王文慶生前的債務,該債務并非僅指金錢債務,亦包括合同項下的義務。本案中,王文慶去世后,沈艷清、王曉光為王文慶第一順序繼承人。涉案房屋取得了所有權證,已具備房屋產權更名過戶的條件,沈艷清、王曉光應履行協助趙丹辦理房屋更名過戶的義務,故趙丹要求沈艷清、王曉光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更名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趙丹與王文慶簽訂的坐落于吉林市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
二、坐落于吉林市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吉林市房權證龍字第S0003571**號,面積為45.31平方米。)所有權歸趙丹所有;
三、沈艷清、王曉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協助趙丹辦理坐落于吉林市龍潭區龍新家園小區22號樓5單元5樓64號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趙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