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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是指居間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動中,傳遞信息、提供機會,促成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的活動。
裁判要點:居間是指居間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動中,傳遞信息、提供機會,促成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的活動。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以下判決書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滬02民終52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士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庭暉,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上訴人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庭暉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0民初60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一、被上訴人陳庭暉在上訴人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滿懿公司”)處獲得上海市楊浦區控江二村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與出售方達成交易主要條款,并簽署相關協議,上訴人居間成功。二、被上訴人謊稱與出售方簽署解約協議,實際于第三方進行跳傭行為。一審法院沒有考慮系爭房屋已成交,也沒有考慮到被上訴人明顯的跳傭行為,判決明顯不合理。
被上訴人陳庭暉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滿懿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陳庭暉支付拖欠傭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7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系爭房屋房地產權證登記權利人為案外人朱某1(2003年11月5日死亡)、左某某、朱2共同共有。2016年12月10日,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居間方、丙方)與陳庭暉(買受方、乙方)與朱某1(代)、左某某(代)、朱2(出賣方、甲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系爭房屋,丙方提供居間服務,向甲方、乙方如實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之機會,撮合甲、乙雙方買賣意向,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向甲、乙雙方如實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重大事項,故意隱瞞與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甲、乙雙方造成嚴重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甲、乙雙方按約定支付給丙方傭金后,丙方承諾將無償提供房屋的交易過戶等協助服務;《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間成功,乙方應于丙方居間成功時按照本協議第二條支付丙方傭金(如有變更則以《傭金確認書》為準),乙方同意丙方可從轉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應付傭金。在丙方居間成功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違約行為導致本次買賣交易未完成,則丙方仍有權依約收取傭金,或者有權選擇向該違約方主張本次交易的全部傭金。同日,朱某1(代)、左某某(代)、朱2(出賣方、甲方)與滿懿公司(買受方、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乙雙方通過滿懿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系爭房屋;房地產轉讓價款為2,070,000元,并約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合同第7條約定甲、乙雙方應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及抵押(若有)登記手續。同日,陳庭暉于乙方簽訂《傭金確認書》,約定傭金金額為20,7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7年1月3日,陳庭暉(乙方)與案外人朱2(甲方)簽訂解約協議,寫明: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購買系爭房屋事宜,由于乙方放棄購買,甲方同意解除協議《房地產居間協議》和《買賣合同》,雙方互不追責?!毒娱g協議》《買賣合同》《傭金確認書》已收回。上述協議落款見證人:趙衛榮、周阿三。陳庭暉稱兩見證人系滿懿公司員工,負責此次居間購房事宜,該解約協議由兩見證人草擬,當場向陳庭暉和朱2分別收取了1,000元辛苦費并表示此事了結。滿懿公司確認趙衛榮為滿懿公司員工,已離職,不清楚周阿三是否滿懿員工,并表示該協議是陳庭暉和朱2簽好后給滿懿公司的,表明陳庭暉放棄購房;另,即便陳庭暉給了滿懿公司業務員好處費也是給業務員個人,與滿懿公司無關,所達成的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再查明,2017年1月3日,陳庭暉(買受方、乙方)與案外人朱2、左某某(出售方、甲方)與案外人德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佑公司”)(居間方、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NO.CXXXXXXXXXXX),約定: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系爭房屋,丙方提供居間服務,乙方支付傭金以《傭金確認書》為準,總房價款為2,070,000元,并約定了房款支付方式、簽訂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間、交易過戶時間等。同日,陳庭暉與案外人德祐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NO:HXXXXXXXXXXX),約定傭金額為35,190元,支付日期為買賣合同成立當日。2017年4月7日,陳庭暉丈夫秋山毅彥(日本國籍)(買受人、乙方)與左某某、朱2(賣售人、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對房屋價款、支付方式、過戶時間等進行了約定。2017年6月8日,該房屋過戶登記至秋山毅彥名下。陳庭暉認為因案外人德祐公司居間服務完善,提供了購房過程中的具體法律服務,陳庭暉購房成功。陳庭暉分別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日向案外人德祐公司支付了全部傭金共計35,19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買賣雙方在滿懿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署了居間協議及買賣協議,應認定滿懿公司居間成功,陳庭暉應當支付相應報酬。考慮到滿懿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具體情況以及后續的居間服務亦未實際提供,同時陳庭暉為購買系爭房屋另行與案外人德祐公司簽訂居間協議,支付了全額傭金且超過與滿懿公司約定的傭金金額等因素,本案具體傭金數額由法院酌情確定。
一審法院判決:陳庭暉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滿懿公司傭金1,5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居間是指居間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動中,傳遞信息、提供機會,促成交易雙方達成協議的活動。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居間報酬。本案滿懿公司與陳庭暉以及案外人朱2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及《房屋買賣合同》,因此應當確認滿懿公司已經居間成功,滿懿公司有權向陳庭暉收取傭金。但滿懿公司雖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但實際因故并未完成協助買賣雙方辦理交易過戶登記等按慣例應完成的手續,綜合考慮陳庭暉與案外人朱2所簽訂的解約協議亦有滿懿公司員工見證及被上訴人另行支付的中介費相較本案約定標準更高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的傭金金額尚屬合理,本院予以認可。綜上所述,滿懿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7.50元,由上訴人滿懿(上海)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建穎
審判員 鄔海蓉
審判員 王曉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慎哲仁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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