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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廈門:被“違法建筑”逼遷怎么辦?萬典律師幫你起訴撤銷
福建廈門:被“違法建筑”逼遷怎么辦?萬典律師幫你起訴撤銷
原告:黃女士、何先生等15人
代理律師:王衛洲 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思明區城市管理局 思明區XX街道辦
2016年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因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發出房屋征收公告。黃女士等15人的房屋(189號)位于征收范圍以內。
事情是這樣的:人民政府先于何先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承諾人口住房安置,但后來并不滿意。黃女士一看這種情況,馬上自家的也要征收了,這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和市場價格。
為了放心,黃女士就請求政府合法補償、兌現安置承諾后再簽訂剩余部分房屋的補償協議。結果事與愿違,等來了一張由城市管理局和街道辦下達的限拆通知書。
通知書寫明:根據廈府XX文件的精神,未經審批擅自建設的違法建設,應在規定期限自行拆除,對影響城市景觀及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拆除。限該處建筑物業主與2018年12月20日之前自行搬出建筑物內的財物并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這些房屋早在上個世紀建成,都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黃女士等人想起早在2015年12月街道辦對房屋產權,建造年份,建筑面積年份表進行張貼公示,其中合法批建一欄的面積記載為0,當時黃女士等人也沒有異議。而如今卻成為了違建,極有可能強拆還一分補償都拿不到。
想到這里,黃女士等15人經朋友介紹,慕名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王衛洲律師和康靜律師代理該案。聽完這起案件的原委,二位律師認為:
1.根據《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與補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于建造年代久遠的未經登記建筑房屋,《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禁止一切暴力手段逼遷,在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應當對未經登記建筑應當進行認定處理,并非未經登記就屬于違法建筑,本案房屋已經認定為合法,不存在違法問題。
2.即使為違法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期限在最少為被訴《通知》作出后六個月內,即使按照被告的錯誤《通知》,在原告訴訟期間,故被告也無權實施強制行為,被告所稱2018年12月20日實施強制拆除,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因為被告錯誤行為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被告應當承擔。
經過商討律師決定起訴撤銷限拆通知書,法庭審理中
1.城管局和街道辦認可黃女士的原告主體身份,但是對于何先生等人的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介于何先生等人與黃女士實際居住于涉案房屋,而限拆通知已經對其財產權和居住權產生實際影響,所以是適格主體。
2.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規定》城管局具有查處違法建設、非法占地的法定職權,而依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街道辦并不具有前述職權。
3.限拆通知做出前應作出書面行政處罰認定,但是城管局并沒有依法認定為違建。即使是違法建筑也應當立案調查,罰前告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而兩被告直接作出《通知》程序違法。
于是撤銷《通知》,而此時涉案房屋已經遭拆除,責令被告停止實施該行政行為已無必要,對于拆除行為有異議,可與拆除部門協商處理,也可另行主張權利。
附: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