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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寧:十多年土地使用證,說撤就撤,萬典幫村民拿回合法權益!
山東濟寧:十多年土地使用證,說撤就撤,萬典幫村民拿回合法權益!
申請人:謝XX 謝XX 謝XX 楊XX
委托代理人:劉磊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金XX 山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使用土地十多年,一朝隨意被撤銷!
謝XX等人系江蘇省XX村人,后下海經商,一家人來到山東省任城區。1998年謝XX將子女的戶口遷入山東濟寧市任城區XX居委會。1999年10月,XX莊村為響應政府招商引資引導,邀請謝XX一家來該村開辦企業。2000年8月,謝XX與XX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2018年9月1日,謝XX等人突然收到《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撤銷謝XX等4人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決定》。這下謝XX 等人一下慌了,這明明是村委會給我們辦理的土地使用證,都使用了十多年,怎么突然就被撤銷了呢?“難道是因為XX莊村土地要征收,政府不想要給我們補償?”
無奈只好提復議,危局最終被解決!
這可怎么辦?消息來的太突然,令一家人手無足措。后聽說萬典曾在山東辦理了不少的征地拆遷案件,名聲鵲起!趕緊聯系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聽完謝XX的陳述,查看了謝XX提供的土地資料。決定為謝XX一家討回公道。律所指派劉磊、肖以榮律師來介入案件。于2018年10月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審理過程中,區政府認為
1.謝XX一家人戶籍不在南楊莊村,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卻擁有四個集體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三條《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謝XX等不具備申請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資格。謝XX明治不是集體組織成員為了一己之私騙取土地使用證。
2.被申請人作出的土地使用證的決定程序合法。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依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申請人的代理律師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用于非農業建設”,本案中,申請人取得的土地行政本身就為建設用地,申請人是通過購買房屋的形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占范圍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涉案土地的性質并未改變。
2.《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該條規定是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擅自買賣和非法轉讓村民自己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本案中,申請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是經南楊莊村委同意的,而不是南楊莊村某一個村民擅自處置其宅基地使用權。
3.申請人響應當時當地政府的招商引資政策,經南楊莊村委會引進在該村開辦企業。該村委會依法自愿處置其村集體財產將該涉案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及所占范圍土地使用權轉移至申請人。
涉案集體土地使用證是申請人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辦理的,申請人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當然合法。
申請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證并未采取非法欺騙手段,而是基于對案外人南楊莊村委會及濟寧市政府下屬發證機關的信賴合法取得的涉案土地使用權證。其并未違反相關國家政策、《土地管理法》、《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作出被復議撤銷決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經過復議審理,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證明被申請人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是欺騙取得,證據不足。故決定撤銷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撤銷謝XX等4人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附:濟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