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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勉縣:補償協商未果,房屋遭強拆,村民把縣鎮兩級政府告上法庭!
陜西勉縣:補償協商未果,房屋遭強拆,村民把縣鎮兩級政府告上法庭!
原告:周XX 周XX 付XX
委托代理人:劉磊律師 康靜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勉縣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陳XX 郭XX
被告:勉縣新鋪鎮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紀XX
案情概述
2014年勉縣政府由于XX項目的需要,劃定勉縣X村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圍。周XX系陜西勉縣X村村民,其房屋位于XX工程項目的征地范圍以內。
周某某等人是一直生活在村子里的,種地收入不高。但是政府的補償太少了,一旦土地被征收,房屋被強拆。不能種地,連住宿都成問題。加上年紀大了,就算進城務工一點技能都沒有。到時,生活來源沒有這可怎么辦?
“要是征收土地能多一些補償,不降低生活標準,這樣也不錯”周XX等人這樣想。誰能料到政府不提高補償也就算了,還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
還在猶豫考慮要不要接受政府提出的補償呢?結果,2018年3月29日周XX等人的房屋就遭到了強拆。
情急之下,聽說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在陜西辦理過不少知名的案件,就聯系上律所,打算辦理委托手續,讓律師幫助來維權。聽完周XX等人的事件經過,律所指派劉磊律師和康靜律師介入此案。經過現場搜集調查證據,準備好庭審材料。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法庭審理中,雙方提交證據并進行了質證。此次庭審的焦點:
1.本案的適格被告是勉縣政府還是新鋪鎮政府?還是二者均是適格的被告?
2.對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原告的代理律師認為:
一、二被告主體適格
1.被告勉縣作為涉案征收的法定主體,應當就征收過程中發生的行政行為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行為的法定主體,本案系因征收行為引發的強制拆除行為,作為征收行為的法定主體,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相關的文件,依法應當擔責。
2.本案中,被告鎮政府自認實施了強拆行為,被告鎮政府也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二、被告不具有對征收行為的強制執行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征收過程中,政府不具有直接的強制執行權,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被告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嚴重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規定被告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原告從未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故本案不是協議拆遷,而是被告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沒有等原告騰空房屋、主動交出房屋、沒有給原告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突然進行的強拆,致使原告的部分生活用品全被埋在廢墟里,損失慘重。被告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前并未履行法定程序,嚴重違法
四、被告實施涉案的強制拆除行為,沒有做到先安置、后拆遷,嚴重違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規定,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本案中,被告并未對原告進行補償安置,也未等原告自主搬遷,而是在未經補償安置的情況下直接組織人員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政行為,嚴重違法。
經過法庭審理判決:
1.確認被告勉縣人民政府被告勉縣新鋪鎮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強制拆除周XX位于勉縣新鋪鎮新鋪灣八組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2.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