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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糾紛案例
當事人信息
張家口市東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占勝,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閆飛,男,漢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張家口市橋西區。
案件概述
原告張家口市東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閆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家口市東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太輝、楊占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閆飛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2、騰出房屋恢復原樣交給原告;3、賠償損失,按照房屋租金15000元/年計算,四年半67500元整;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約定被告以按揭的方式購買原告永怡錦苑小區A3號樓4單元401室。房屋面積為84.5平方米,單價每平米3832元,總價323804元。協議簽訂后,被告支付了40%購房款,即133804元。剩余房款按照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按揭。2014年10月10日,房屋達到了入住條件,被告領取房屋鑰匙搬進所購買的房屋。由于原告土地手續遲遲不能辦結,不能給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因此被告方等購房人紛紛向政府有關部門上訪告狀,要求盡快給其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原告方已經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后,于2018年11月20日,原告方電話通知被告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但被告不予理睬。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29日,原告方、張家口市橋西區解決房地產開發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張家口市橋西區沁馨苑社區分別將通知貼在樓宇門上,通知購房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到原告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張家口市橋西區沁馨苑社區還專門組織五人挨家挨戶進行通知。但被告方認定交了十幾萬就能住房,仍拒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雙方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第五條約定:原告方取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后,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被告,被告方應在7日內帶齊相關證件到原告方指定地點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認購協議》廢止。如被告方不能在約定時間內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時付款及辦理貸款手續,原告方有權對被告方預定的商品房另行處理,并處以罰款。被告方經原告方及政府有關部門多次書面、電話及上門通知,仍拒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判決解除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房屋認購協議》,被告騰出房屋交還原告,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原訴訟請求中第1、2、3項變更為:要求被告給付購房款20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014年10月10日-截止到付清房款為止);將原訴狀的結尾變更為不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被告閆飛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
庭審中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房屋認購協議,證明雙方有房屋買賣的事實。也約定了支付部分房款(40%),余款按揭貸款。2、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證明目的:房屋認購協議是在2013年簽訂,但是倒了2014年已經竣工,并達到入住條件,但是手續沒有辦理完畢,銀行不給辦理按揭貸款,所以原被告簽訂了這樣一個合同,主要內容就是,被告向銀行如何還款,就按照這個標準,要求被告按照這個標準支付利息。但是被告方沒有履行合同。3、原告電話通知(時間:2019年1月14日下午4時)及訴狀中提到的書面通知,通知被告到原告處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但被告拒絕辦理。
被告未到庭,未發表質證意見。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0月28日簽訂《房屋認購協議》,約定被告以按揭的方式購買原告永怡錦苑小區A3號樓4單元401室。房屋面積為84.5平方米,單價每平米3832元,總價323804元。協議簽訂后,被告支付了40%購房款,即133804元。剩余房款按照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按揭。2014年10月10日,房屋達到了入住條件,被告領取房屋鑰匙搬進所購買的房屋。由于原告土地手續遲遲不能辦結,不能給購房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