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房地產轉讓糾紛案例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丁姝,女,1970年7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崇明區。
被告:上海崇裕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裕強路**。
法定代表人:陳尹文,董事長。
被告:上海陳家鎮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所,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北門路****法定代表人:楊衛華,董事長。
上列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林,上海申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件概述
原告丁姝訴被告上海崇裕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裕公司)、上海陳家鎮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家鎮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健獨任審判,于2019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浩,兩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文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姝訴稱,原告系案外人丁某某(原告之父)、朱某某(原告之母)之女兒,因案外人丁某某、朱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先鋒村裕新6隊宅基地房屋涉及動拆遷,2010年9月21日,與被告陳家鎮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份,安置房建成后,于2016年7月5日,陳家鎮公司通過拆遷實施單位案外人上海博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經辦安置房選房事宜,權利人丁某某、朱某某經家庭內部商定后確定位于崇明區陳家鎮裕政路XXX弄XXX號XXX室安置房屋登記于丁某某名下,坐落于崇明區陳家鎮裕洲路****502是安置房屋登記于原告名下,并辦理了變更戶名申請表等手續。經被告陳家鎮公司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向原告出具了配套商品房供應單確認購房人為原告。為此原告實際承擔了房屋結算差額人民幣200,000元。被告崇裕公司交付房屋之后,原告實際支付了涉案房屋的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現涉案房屋已可辦理產權登記,卻因原告遺失了配套商品房供應單辦證聯致無法辦理,經與兩被告協商,口頭答應可申請補辦,但原告在實際補辦的過程中出現種種困難,遂提起上訴請求。
被告陳家鎮公司、崇裕公司共同辨稱,對于原告系涉案安置房屋購房人的身份予以確認,現由于原告遺失配套商品房供應單致辦證受阻,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兩被告本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陳家鎮公司系涉案國際論壇商務區(先鋒村北部地塊)的拆遷人,崇裕公司系涉案地塊安置房源的開發商。原告系被安置人丁某某(2018年1月28日死亡)、朱某某之女兒。2010年9月21日,被告陳家鎮公司與案外人丁某某作為戶主(兒子丁嶸代簽)就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先鋒村裕新6隊宅基地房屋簽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2016年7月5日,被告陳家鎮公司委托的案外人拆遷實施單位上海博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與丁某某就被安置的二套房屋進行了價款結算。2016年7月8日,丁某某、朱某某夫婦確定涉案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裕洲路XXX弄XXX號502室的戶名為原告丁姝。丁某某、朱某某之子丁嶸及女兒丁姝在該戶名確定表上簽字。根據該戶名確定表,陳家鎮公司以及相關部門出具了涉案房屋的配套商品房供應單,確定涉案房屋的購房人為原告丁姝,房屋交付后,原告支付了涉案房屋的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F涉案房屋已可辦理產證登記,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住房供應單辦證聯原件,致原告無法實現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遂成本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拆遷補償協議、安置結算書、安置房戶名確定表、配套商品房供應單復印件、《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物業費、維修基金付款憑據等證據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審理中,案外人朱某某對安置房戶名確定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雖然原告非涉案宅基地房屋動遷被安置的對象,但涉案被安置房屋已經家庭協商,特別是權利人丁某某、朱某某已經確定將該套安置房屋的戶名確定為原告丁姝,被告陳家鎮公司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上述確定表在出具的配套商品房供應單登記購房人為原告丁姝,應認定原告系涉案房屋的買受人。雖然原告與被告崇裕公司尚未簽訂書面商品房預售合同,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已經履行,且房屋已實際交付,原告作為買受人要求合同相對人即出賣人崇裕公司協助辦理產證過戶手續系正當請求。因涉案房屋的性質為動遷安置房,故被告陳家鎮公司作為拆遷人在相關權利人實現安置利益的過程中,亦有配合義務。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上海崇裕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原告丁姝將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區陳家鎮裕洲路XXX弄XXX號502室房屋過戶至原告丁姝名下,上海陳家鎮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予以配合。過戶時所發生的相關稅費由原告丁姝負擔。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736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868元,由原告丁姝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