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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沛縣:以行政處罰逼簽協議,萬典律師維權,兩次撤銷限拆決定
江蘇沛縣:以行政處罰逼簽協議,萬典律師維權,兩次撤銷限拆決定
原告:魏 XX 魏 X
委托代理人:夏濤、王衛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綜合執法局
委托代理人:許 X 張 X
案情介紹:
魏先生二人為父子,上個世紀 90 年代,魏先生在臨時用地上建房,雖然沒
有辦理規劃許可證,但是繳納了土地使用稅費。后涉案房屋面臨征收,征收部門
做出《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因補償標準太低,魏先生拒絕簽訂協議。
2016 年,魏先生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內容為三日自行拆除,否則限
期拆除。魏先生和父親想不通的是,房屋是上世紀 90 年代建的,住了 30 年,卻
成了違法建筑。于是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委托夏濤律師、王衛洲律師幫其
維權。
以處罰逼遷,復議后撤銷
律師了解事情原委,立馬感覺這應該是政府征收部門的慣用伎倆。
一、限期拆除不屬于行政處罰。
國務院對限期拆除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明確的解釋,《國務院關于“責令限
期拆除”是否是行政處罰行為的答復》(國法秘函[2000]134 號)說明“根據《行
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不
應當理解為行政處罰行為,2000 年 12 月 1 日”。
雖然《城市規劃法》已經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被《城鄉規劃法》廢止,但是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 和《城市規劃法》第四十
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的含義是一樣的,都屬于對責令限期拆除行為,根據
以上法律規定及國務院答復函可以明確說明,責令限期拆除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因實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處罰,
故不能成立自始無效。
二、魏先生房屋是在上世紀 90 年代建設的,那時候《城鄉規劃法》還沒有
實施。怎么可能違反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執法局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三、在沛縣范圍以內,從未給居民辦理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魏先生等人
缺乏該證是由政府規劃部門執法造成的。
四、《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提到,
對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應該補辦手續,而不是一刀切認定違建,一律拆
除。
五、此前征收部門做出《地上附著物補償明細》,足以證明認可魏先生的房
屋的合法性,而在補償達不成一致后,以違建逼遷。該做法明顯錯誤。
律師分析案情以后,發現違法之處太多了。于是向市城管執法局申請復議,
但由于縣城管執法局,既不提交書面答復,也不提交證據、依據,最后復議機關
決定撤銷該限拆決定。
故伎重演,又被法院撤銷
事情并沒有結束,到了 2017 年,補償問題還沒有解決,執法局又故伎重演,
下達了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 沒辦法,律師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次限拆通知
書的名字寫的卻是魏先生的 父親,顯然執法局想規避事實,逃避法律。而且執
法局有證據了,以魏先生沒有 辦理規劃許可證為由,認定房屋為違建。
審理中,法院認可涉案房屋僅繳納稅費,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準,違建認定
并無不當。但是卻因為該限拆決定書送達回證上所附照片并不是魏先生的父親,
其送達程序違法,也沒有聽取魏先生父親的陳述申辯,程序違法被撤銷。
附:1、徐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政復議決定書
2、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