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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雙鴨山】于 XX 等村民撤銷寶清縣人民政府房屋征 收決定糾紛一案
【黑龍江雙鴨山】于 XX 等村民撤銷寶清縣人民政府房屋征
收決定糾紛一案
案情介紹
本案原告為黑龍江省寶清縣人,
原告代理律師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 馮凱律師。
本案被告為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人民政府。
本案的起因系被告違法征收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原告等人在寶清縣擁有合
法房屋,并與 2014 年 3 月份向原告等人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原告對補
償決定不服,遂決定委托本經(jīng)萬典律師事務所為其依法維權(quán)。
本案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馮凱律師向原告詳細了解了案件的
來龍去脈。因?qū)毲蹇h人民政府已經(jīng)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且限期原告搬遷,
否則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這是拆遷博弈的關鍵時刻,一旦失利當事人不得
不接受現(xiàn)有的不合理補償標準,本所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視,立即指派律師赴當?shù)?nbsp;
進行調(diào)查取證,并現(xiàn)場研討辦案方案提起行政訴訟,萬典律師劉磊、馮凱律師提
起訴訟后指出寶清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存在的對未經(jīng)登記建筑
物沒有認定處理、補償標準遠低于市場價值、評估機構(gòu)選擇程序違法等十大違法
之處,經(jīng)過萬典律師的不懈努力,據(jù)法力爭,最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寶清縣人民
政府對于 XX 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寶房征補[2014]12 號);《房
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寶房征補[2014]11 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寶房征
補[2014]13 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寶房征補[2014]14 號),強有力的捍
衛(wèi)了于 XX 等人的合法權(quán)益。
二、裁判理由
在庭審過程中,萬典律師指出了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以下重大違法之處:
1.被告作出的寶房征[2012]1 號縣房屋征收決定書是其作出涉案補償決定
的前提和依據(jù),征收決定不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補償決定合法性的同時應對征
收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2.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對未經(jīng)登記建筑物沒有作出認定書,補償決定欠缺認
定依據(jù)。
1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
3.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對原告作出的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對未經(jīng)登記的
建筑物未依法補償且遺漏部分面積未于補償;對原告房屋附屬物及裝飾裝修補償
嚴重低于客觀情況。
4.寶清縣人民政府對原告房屋的補償遠遠低于市場價格。
5.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對原告進行補償?shù)囊罁?jù)不合法,故其作出補償決定不
合法。
6.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遺漏補償。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
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遺漏了應給予補償?shù)姆课菝娣e。
7.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限制原告選擇補償方式嚴重違法。違反了《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8.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明顯降低了原告的居住條件,致使原
告生活水平下降。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條規(guī)定的公平
補償原則。
9.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評估機構(gòu)屬于違法操作。
10.評估公司評估過程違法、評估行為違法,評估結(jié)果不符合事實、無效。
經(jīng)過一審法院庭審認為:被告寶清縣人民政府在訴訟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提
供證據(jù)原件,致使大部分證據(jù)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應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沒有相應的證據(jù)。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 1 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
一條、第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寶清縣人民政府作出的
寶房征補[2014]XX 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