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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亞】城管局行政執法程序違法被法院判決敗
【海南三亞】城管局行政執法程序違法被法院判決敗訴
原告
鄭女士
代理律師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陳海峰
被告
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基本案情
海南省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 2015 年 5 月底向原告鄭女士作出三亞綜
執(一隊)執決字【2015】113 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
書》,認定鄭女士未經規劃部門審批,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
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在三亞市崖州區水南獨村過境公路北側興建房屋建設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一款,《海南省
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七條執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
四條、六十八條,《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已依法送達三綜執(崖城)罰決字【2014】第 021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責令當事人于 2014 年 7 月 6 日前自行拆除完畢,但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八條,《海南省城鄉規劃
條例》第七十三條執規定,決定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對你上述違法建筑物實施
強制拆除。本案在訴訟中,代理律師提出如下訴訟理由及代理意見:
一、原告的房屋不屬于違法建筑。原告建房時已經得到村委會默許,當時沒
有任何植發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規定,只有無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方可限期拆除。原告房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予以消除
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應予以補辦手續,而非簡單的一刀切式的全部拆除。
三、被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違法法定程序。首先被告未進行調查并聽取原告
陳述、申辯以及催告;其次被告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的聽證權利;再次原告無需辦
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被告超越法定職權范圍;最后被告未履行對其認為為
違法建的公告義務。
綜上,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違法法定程序,
應予撤銷。
法院裁判:
三亞市成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律師意見,并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 335
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5 年 5 月 28 日對原告鄭某某作出
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3 號《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
行決定書》違法。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