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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請求履行征收補償職責案件的起訴期限——張運福、劉子榮訴龍亭區政府行政不作為案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被征收人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其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未超過法定期限。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228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運福,男,1936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子榮,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三剛,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體育路**。
法定代表人:張正濠,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傳玲,該區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智慧,河南王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運福、劉子榮因訴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亭區政府)行政不作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終315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仝蕾、審判員馬鴻達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運福、劉子榮申請再審稱:本案系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案件,行政機關法定職責不因時間推延而消失。張運福、劉子榮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未獲得任何補償。原審裁定對不履行法定征收安置補償職責案件,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再審本案。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就本案組織詢問,劉子榮和張運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宏俊、龍亭區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傳玲和雷智慧到庭參加詢問。
本院經審查認為,張運福、劉子榮的一審訴訟請求為依法確認龍亭區政府沒有依法公告征收補償方案的不作為行為違法并責令龍亭區政府履行法定征收補償職責。根據詢問查明,張運福案涉房屋的土地為集體性質,劉子榮案涉房屋的土地為國有性質。張運福、劉子榮共同提起本案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并分案處理。一審法院未經釋明而逕行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關于起訴期限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本案中,劉子榮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劉子榮以請求龍亭區政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張運福、劉子榮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審判長 李小梅
審判員 仝 蕾
審判員 馬鴻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書記員 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