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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律師】山東高院案例:違反先補后拆,強拆不合法,征收方上訴還是
【企業拆遷律師】山東高院案例:違反先補后拆,強拆不合法,征收方上訴還是被駁回!
上訴人:濟寧市X區 濟寧市X區街道辦事處
被上訴人:謝XX 楊XX 謝XX 謝XX
代理律師:劉磊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謝先生一家在濟寧某區某村擁有合法的房屋,謝某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內進行生產經營。后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將謝家房屋劃入征收范圍。因區政府未依法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等原因,謝先生就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10月11日凌晨,區政府組織公安、特警消防等多個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動用挖掘機強拆了房屋。因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濟寧辦理了不少案子,口碑比較好。于是委托萬典劉磊、肖以榮律師介入此案。
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確認強拆違法
二位律師認為:政府沒有依法發布征收公告和征收決定,也沒有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其實施的征收行為違法,無權強拆房屋。
政府未與謝某等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未依法對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違反先補償后拆遷的規定。
還有XX區政府既未依法對原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也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權對原告房屋實施強拆。強拆之前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
實施強制拆除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具有強制執行權,但是,被告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權,之所以未能就補償達成一致,確實是補償不合理、不公平,無法保障其長遠生計和生活水平,在這種情況下,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非直接違法實施強制拆除。
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不是被告違法行政的理由。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既然法律并未賦予政府就征收行為的強制執行權,政府就應當遵守。本案中,被告稱其是為了公共利益、為了南楊莊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進度,不得已而實施強制拆除,但這種行為明顯是嚴重違法的,在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相關情況下的程序,政府應當嚴格遵守,不能隨便以公共利益為由突破法律底線。
一審經過法庭審理,法院確認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10月16日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詳情可看:山東濟寧:撤銷土地證豈能成為強拆的借口?這起官司老百姓贏了!
區政府和街道辦不服,提出上訴
理由:一、被上訴人不是本案適格員工主體,二是原審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歸結本案焦點:
1.被上訴人是否適格的原告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被上訴人謝XX、楊XX、謝XX、謝XX提供了集體土地使用證,且謝先生認可涉案房屋為家庭成員共有,在案證據能夠證實被上訴人對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員共,被上訴人訴訟主體適格。
2.原審判決確認拆除行為違法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二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被上訴人涉案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鑒于涉案房屋的損毀系發生在二上訴人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過程中。二上訴人應當對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上訴人關于確認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