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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安順:大型養殖場逢拆遷成違建,強拆真的可以毫無底線?
為走創業致富路,多人合作建養殖場
農民何某、張某、何某某三人決定成立一個農村合作社,后來黃先生看勢頭不錯,租賃農村兩塊土地以土地作價入股加入合作社,黃先生是合作社的負責人。該合作社對外的民事活動一直以來都是以合作社為主體,并且受到村委會的大力扶持。
2017年4月,合作社就投資建立了養殖場,為了方便辦工,同年8月又建立了辦公室。結果,2017年10月,綜合執法隊在巡查中發現正在修建的建筑物沒有經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為此,執法部門直接向負責人黃先生送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
黃先生一再強調修辦公室是合作社用,并強調合作社已辦理營業執照;并且村支書也說涉案建筑是黃先生等7人合資修建的。但是綜合執法隊還是責令黃先生限期拆除。
養殖場夷為平地,辛苦經營付流水
沒想到,2018年11月20日發布完限期拆除告知書,緊接著當天下午,鎮政府等相關部門組織300多人直接將養殖場夷為平地。而此時養殖廠內的50多頭牛無處安置!
此時,養殖場、辦公區均被拆除,合作社無奈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委托這家曾代理不少征地拆遷領域知名案例的律所幫助維權。
律所經過認真研討,決定王玲律師介入此案。
專業律師幫維權,法院判決政府敗
律師介入案件以后,發現《告知書》寫明由管委會組織拆除,于是將鎮政府和管委會一同告上法庭。
律師認為:1.合作社已被劃入XX高速(XX段)征收紅線范圍內,鎮政府因無法與合作社達成一致的拆遷安置補償,對合作社以拆違的方式進行拆遷。養殖場被認定為違建,源于集體土地征收,是政府部門想壓低征收成本和快速完成動遷任務所用的伎倆。
2.合作社養殖場屬于生產設施用地,依法不應被認定為違建。合作社辦公室用途是用來養小黃牛和辦公使用,都是直接服務于合作社生產所用,最起碼也屬于附屬設施農用地。
而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于設施農用地,鑒于設施農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不需要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即使退一萬步,假使原告合作社屬于違建,認定違法建筑的職權屬于城鄉規劃部門,被告不是違建的認定主體。被告沒有權限做出違建認定,更沒有權利進行違建拆除。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合作社進行催告,并保障其陳述申辯的權利,而這些鎮政府工作部門都沒有行使,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管委會由于未參與強拆,所以不是適格被告,被駁回。而依據《城鄉規劃法》四十一條,六十五條,認為合作社應先辦理鄉村規劃許可證,未辦理由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話可以拆除。但是強制拆除應當適用《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這一點上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
最后,法院確認鎮政府強拆XX養殖場行為違法,駁回對管委會的訴訟。
附: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