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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寧:撤銷土地證豈能成為強拆的借口?這起官司老百姓贏了!
原告:謝XX
委托代理人:劉磊 肖以榮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楊XX 謝XX 謝XX
被告:濟寧市人民政府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委托代理人:呂XX 金XX
謝xx一家人是1999年從外地搬到濟寧生活的,當時是受招商引資政策的引導來到濟寧XX村開辦企業。后來謝XX與XX莊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由于市政府實施棚戶區改造計劃,將謝XX的房屋列入拆遷范圍。為順利實現拆遷任務,政府認為謝某一家人為外地人,不是該集體組織成員,不應取得集體土地使用證。竟作出《關于撤銷謝XX等4人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決定》并組織大量公安特警強拆了謝某的廠房。
山東濟寧:十多年土地使用證,說撤就撤,萬典幫村民拿回合法權益!
幸虧,謝XX一家平時法律意識濃厚,遇到這樣的事,首先想到要委托律師來代理本案。早就聽說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濟寧辦理了不少案子,且為弱勢群體爭取了很大的利益。于是委托劉磊律師、肖以榮律師介入本案。
律師發現:事情的詭異之處在于,該土地使用證從頒發到現在近十年一直沒問題,偏偏遇上拆遷成了欺騙取得。律師只好進一步采取復議策略,經過復議,該決定已經被撤銷。
律師認為:政府沒有依法發布征收公告和征收決定,也沒有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其實施的征收行為違法,無權強拆房屋。政府未與謝某等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未依法對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違反先補償后拆遷的規定。還有任城區政府既未依法對原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也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權對原告房屋實施強拆。強拆之前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強制執行決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
本案關鍵:
1.謝某及第三人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涉案房屋雖然只登記在謝某一人名下,但謝某及第三人均持有涉案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證,謝某亦認可被拆除的涉案房屋系家庭成員共有,同意第三人作為房屋共有人參加訴訟,故涉案房屋應認定為謝某及第三人共有房屋,訴訟主體適格。
2. 兩被告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沒有提交在強拆涉案房屋前已經履行法定程序的相關證據,也沒有提交對原告及第三人進行補償的相關證據,依法應視為二被告作出強拆行為沒有相應證據。
經過法庭審理,法院確認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被告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10月16日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附: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