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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戶與縣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博弈
拆遷戶與縣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博弈
拆遷戶與縣政府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博弈
黃某等人系安徽省黃山市黟縣的普通個體工商戶,在黟縣縣城中心地段購買了門市房并用于經營,2012年縣政府決定將實施舊城改造,黃某等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之中。
然而令黃某頭疼的事情是本次征收,政府對商用房屋只給予貨幣補償,不給產權調換,而貨幣補償的金額又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根本不能購買同地段、同面積的門市房,雙方因此無法達成一致,縣政府為推進征收工作,于2013年10月30日對黃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限期搬遷,移交房屋,否則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承辦律師:王衛洲,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黃某等人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以后,感覺壓力非常大,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聽說本縣有一拆遷戶因為拆遷請了北京的律師跟政府打官司撤銷了征收的征收決定,他就是去打聽了一下,經該拆遷戶介紹他知悉北京的王衛洲律師是專門辦理房屋征收案件,于是他抱著試試看的心態與王律師進行了咨詢,律師告知房屋征收必須有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兩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于是黃某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
1、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接受委托后,王律師幫助黃某向黃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黟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黃山市人民政府受理該案件后經審查,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雖然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請行政訴訟,但被申請人未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只為申請人提供貨幣補償的方式,未給予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因此,該補償決定的內容剝奪了申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本C上,黃山市人民政府決定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2、違章建筑之爭
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后,縣房屋征收部門決定同意給予黃某產
調換,但是黃某認為產權調換的地點太偏,與原地段房屋價值相差很大,不能接受,雙方仍然無法達成一致,不久黟縣城市管理執法局對黃某作出《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限期拆除通知書》,認為黃某的部分建筑物屬于違法,要求限期拆除,否則將強制執行。
王律師幫助黃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律師指出:“1、被告作出《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限期拆除通知書》(黟城管限拆通知字[2013]005號)應當符合《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的規定,但是被原告在明顯違反該條的規定,沒有到原告處進行現場勘驗;沒有制作現場筆錄;沒有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等等,其程序明顯違法,依法應予撤銷;2、被告所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從未告知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利,亦沒有征求原告的意見,沒有告知原告行政處罰事實理由,是在原告毫不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的,明顯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應予撤銷。3、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政府執法不規范造成,不屬于違法.....等等理由”,在法院開庭前被告黟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動撤銷了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原告黃某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申請撤訴,違章建筑的爭議結束。
3、工商登記之戰
違章建筑的威脅掃除了,征收補償決定也被撤銷了,黃某終于緩了一口氣,且征收的事情一時半會也談不好,黃某決定恢復門市的經營,以免房屋閑置,于是向黟縣工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但是沒想到遭到了拒絕,工商部門認為該地段屬于征收范圍拒絕辦理工商登記,并且拒絕出具書面手續,黃某非常生氣,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工商部門不作為,工商部門最終同意出具手續,于是作出《不予登記通知書》,理由是黃某的房屋屬于征收改造范圍之內,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黃某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為黃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要求,依法撤銷縣工商部門的不予登記決定書,之后黃某依法辦理了工商登記。
經歷了一年的訴訟,雙方2014年6月13日黟縣政府重新針對黃某等人作出征收補償決定,黃某和律師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縣政府征收部門與黃某等人達成協調,黃某得到合理的補償安置,遂撤回起訴。
本案本是一起房屋征收糾紛,但其中卻夾雜了違章建筑、工商管理等多個爭議和訴訟,可見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的權益保障還是很艱難的,黃某等人能夠不驕不躁、相信法律、相信律師,選擇合法的理智的途徑維護權益,很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