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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二宅,街道辦超越權限以違建強拆,判決確認違法!
一戶二宅,街道辦超越權限以違建強拆,判決確認違法!
原告:吳xx吳xx吳xx吳xx
代理律師:劉磊 王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溪市xx 街道辦
案情簡介
本案的四位吳女士為四姐妹,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繼承其父親的。吳父為蘭溪市XX村村民,上世紀八十年代在該村建有房屋2幢。一幢建筑面積105.80平方米,另一幢74.20平方米。這兩幢房屋都經過蘭溪市政府同意取得了集體土地使用證。
2010年吳家父母去世,四姐妹與兄長達成一致,第一幢房屋歸兄長所有,第二幢為四姐妹共同共有(房屋為營業房,有營業執照)。
2017年,蘭溪市政府將該村納入拆遷范圍,吳父與街道辦就第一幢房屋簽訂補償協議。四姐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2018年4月8日,街道辦直接將房屋強制拆除,而一致在此居住的吳家姐妹損失慘重,無家可歸。
四姐妹經過商量,決定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劉磊律師和王玲律師介入此案。律師介入案件后,認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并沒有賦予街道辦在拆遷征地中強拆的權力。
其次,街道辦并沒有違建查處的權力,即使為違法建筑,其拆除也需要經過催告的程序,而街道辦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房屋拆除,這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最后,街道辦作為行政機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公然非法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使原告無家可歸,無房可住,其行為使對法律的踐踏,對原告基本生存權利的踐踏,應當追求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原告損失。
法庭審理時,街道辦以四原告已經遷出成為非農戶口,非不是本村村民也不是房屋所有權人,認為無權提起訴訟,原告主體不適格,涉案房屋為吳家兄長為由反駁。并根據《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三改一拆的規定,認為涉案房屋屬于一戶二宅,必須拆除。
本案中,街道辦作為行政機關,有無違建查處權?
法院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應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根據《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對于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之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作出處理。然而相關法律并沒有授予街道辦查處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街道辦以涉案房屋為違建予以拆除,屬越權執法。
其次,街道辦未經催告等程序直接強拆房屋,是否違法?
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應依法存稿當事人履行義務,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街道辦未經催告,亦偉依法作出強拆決定,也未給與當事人陳述申辯地夠權利,直接強拆房屋,明顯違背行政程序正當要求,其拆除程序明顯違法。
法院判決:
確認蘭溪市XX街道辦于2018年4月8日拆除涉案XX號房屋的行為違法。
附: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