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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拆遷自家財物卻被強制搬離,萬典律師助力確認拆遷方違法!
鄰居拆遷自家財物卻被強制搬離,萬典律師助力確認拆遷方違法!
原告 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云剛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
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政府
案情介紹
原告劉某某系青海省西寧市城中某村村民,依法辦理了宅基地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對宅基地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2018年9月14日,被告城中區(qū)人民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在拆遷領導帶領下強制拆除本村村民羅某某、魏某某兩家房屋時,強制搬離原告家部分財物,致使原告家中物品、現(xiàn)金、手機、首飾等物品丟失。
事情發(fā)生之后,原告的代理律師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馮凱、劉云剛立即起草文書,向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政府強制搬離財物行為違法。
代理意見
萬典律師代理意見如下:
一、涉案房屋為原告所有且受法律保護,被告無權對屬于原告所有財物實施強制搬離,被告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征收,不依法征收就是違法行為,應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每個公民、組織、政府和團體都要嚴格遵守。原告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屬于私人合法財產,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未經法定程序實施征收,無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被告如果要征收原告房屋,也應按法律規(guī)定程序進行征收并給予原告補償,被告在未與原告達成補償協(xié)議,且未依據(jù)《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情況下,不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濫用行政權力以強制搬離的方式逼迫原告拆遷。
二、被告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權,被告實施強制搬離行為主體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本案中,被告并未對涉案地塊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也未對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被告應該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被告沒有申請法院執(zhí)行,而是自行組織人員強制搬離原告家中部分財物,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其主體不合法,應確認其違法。
三、被告實施的強制搬離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其行為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中,被告在強制執(zhí)行前,應當書面催告原告履行義務,但被告沒有向原告送達任何要強制執(zhí)行的書面催告書,被告強制搬離原告部分財物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所以在程序上也應當確認被告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被告作為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一級地方政府,理應保護原告的合法財產,被告卻致政府公信力于不顧,對原告先實施強制搬離,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給原告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精神上產生了重大影響。
法院判決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記錄、復核。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進行。本案中,被告城中區(qū)政府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搬離物品前向原告進行了法定的催告、聽取陳述申辯,送達和公告。同時,原告屋內的物品屬于其合法財產,被告搬離該物品時應當采用公正、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制作現(xiàn)場筆錄、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
而被告在辦理物品的過程中,既未與原告辦理財產交接手續(xù),亦未清點房屋內的物品或進行相關的證據(jù)保全,被訴強制搬離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強制搬離原告部分財物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