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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蕪湖:律師一紙訴狀遞上,縣政府被迫自行撤銷補償決定?
安徽蕪湖:律師一紙訴狀遞上,縣政府被迫自行撤銷補償決定?
安徽省蕪湖縣的李先生等人,因補償標準太低未簽協議,也沒有搬離房屋,縣政府為逼迫搬遷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隨后在萬典律師劉磊、王玲的共同努力下,將縣政府告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蕪湖縣政府意識到自己行政行為的違法之處,自行撤銷了該補償決定,案件到此告一段落……
原告
李XX等人
代理律師
劉 磊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 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蕪湖縣人民政府
案情介紹
原告李先生等人皆系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居民,2017年下半年蕪湖縣房屋征收辦公室以征收之名要求李先生等人限期騰空房屋并搬離,但是之前李先生并沒有看到任何關于征收的文件。
為了解征收情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先生一家人經過商議后,選擇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并委托萬典律師劉磊、王玲來代理自己的案件。
信息公開,得知征收決定
萬典律師代理案件后,首先向蕪湖縣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李XX等人房屋所在范圍是否存在征收行為。2017年12月22日,李先生收到了蕪湖縣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答復,答復材料包含蕪湖縣政府(2017)第3號房屋征收決定,從決定中的征收范圍來看,李XX等人的房屋確實在征收范圍內
為了逼遷,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通過信息公開得知征收決定后,萬典律師在第一時間擬定起訴狀,隨后李XX等人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蕪湖縣政府作出的(2017)第3號房屋征收決定。
2017年12月份,在起訴房屋征收決定的過程中,蕪湖縣政府竟然作出了《蕪湖縣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
該補償決定直接侵害了李先生等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不抓緊采取法律措施,他們一家人的房屋將會面臨強拆。
因此萬典律師劉磊、王玲迅速分析案情,連夜寫出起訴狀,整理起訴材料,之后將蕪湖縣人民政府告向法院,要求撤銷《補償決定》。
律師觀點
在起訴過程中,萬典律師提出了以下意見(篇幅較長,摘取重要部分):
一、房屋征收決定為作出補償決定的先決條件,被告并未對征收決定進行公告,不具備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
二、被告違反相關規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沒有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未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
被告未進行實際的調查、認定和處理,未將原告室內裝飾裝修物、門前空地范圍等予以認定,導致原告補償價格偏低。
三、本次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遠遠低于周邊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值。
原告房屋所在區域2016年年底與其類似的房屋的成交價格為7500元/平米,2017與其類似房屋的成交價格已近9000元/平米,而補償決定嚴重背離市場交易價值,違反法律規定。
四、本案中,被告從未向原告送達房屋征收評估報告,被告沒有作出該補償決定的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而本案中原告并沒有收到也沒有看到過正式的評估報告。補償決定只是對被征收房屋及占地進行了外評,籠統的認定出一個總價,無論對土地和房屋均未考慮區位、商業價值等因素,補償決定中所認定的綜合補償價格遠遠背離市場價值,不能作為依據。
五、本次房屋征收所確定的評估機構違反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
據此,原告認為,依據房屋征收程序,首先應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才能確定評估機構,而在本案中,評估機構直接由政府自行確定。評估機構選定程序不合法,據此作出的補償決定同樣違法。
六、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本案中被告未將原告房屋分開進行補償認定,而是將五原告打包一同作為被征收戶。原告的門面房從北向南依次為李X燕、李X花、李X華、李X貴、李X祥所有,五間門面房前面轄有空地,空地范圍到蕪屯公路,長35米,寬20米,空地為五原告共有,補償決定遺漏主要事實,沒有對空地面積作出認定。
七、沒有保障被征收人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告剝奪了原告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八、《征收補償決定書》沒有包含原告搬遷、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被告《征收補償決定書》沒有包含原告搬遷、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
縣政府自行撤銷補償決定
在《征收補償決定書》一案訴訟過程中,蕪湖縣人民政府意識到自己的違法之處,自行撤銷了《補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