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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強拆案:征收范圍內,屢次偷拆,均不承認,高院推定征
安徽蚌埠強拆案:征收范圍內,屢次偷拆,均不承認,高院推定征收方為強拆主體!
原告:周XX 劉XX 梁XX 蘆XX
代理人:王玲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馮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禹會區人民政府
偷拆拒不承認,律師介入
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號房屋征收決定,周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以內。房屋既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也有自建的簡易房。為了完成征收,征收方試圖偷拆房屋,從而降低補償。
因周女士等人拒簽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用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的方式來逼迫拆遷。2018年4月16日,征收方直接將自建房屋拆除,并使得合法產權的房屋也受到損壞。幸虧周女士等人證據意識比較強,隨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同時多方打聽,找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王玲、馮凱二位律師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位律師認為,征收方還會繼續強拆,建議周女士等人一方面啟動訴訟程序,另一方面要多關注,征收方通常趁夜間無人時偷拆,事后拒不承認強拆。
2018年10月19日,禹會區政府工作人員孫XX帶領挖掘機欲再次對周女士房屋進行偷拆,孫XX等人方欲離開偷拆現場,被周女士發現。
經過分析,推定適格被告
二位律師通過一系列的分析,認為4月16日偷拆房屋的主體為禹會區政府
1.通過周XX的(2017)皖03行初93號《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及禹會區人民政府答辯狀、劉XX的(2017)皖03行初94號《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及禹會區人民政府答辯狀,能夠認定,偷拆后據不承認強制拆除行為是禹會區人民政府一貫做法,但最后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從基礎事實出發,結合責任政府、誠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邏輯做出合理判斷:依法確認禹會區人民府為強制拆除行為主體,并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2.(2019)皖行終517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認定本案禹會區政府被告主體適格。
禹會區政府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禹征(2015)8號房屋征收決定,上訴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圍。該房屋三樓自建房已被拆除,其他部分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壞。因此前并無任何機關向周XX送達過相關拆除房屋的法律文書,此后亦無任何機關自認該房屋系其拆除。
3.在房屋強制拆除案件中,原告應當對適格被告承擔初步證明責任。本案中,被告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原則上推定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強制拆除機關。除非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有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確屬其他相關部門所為。
本案中推定禹會區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除非禹會區政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拆除行為系其他主體所為,而非其組織實施,否則,應認定其為本案適格被告,如此才能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結果一審法院駁回起訴,周女士等人不滿,繼續上訴。
人民法院采納了二位律師的觀點認為:禹會區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8號房屋征收決定,上訴人周X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圍。涉案房屋拆除時,周X不在現場,要求其舉證證明該房屋是何主體拆除不符合實際,故上訴人周X以涉案房屋征收機關禹會區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除非除非禹會區政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拆除行為系其他主體所為,而非其組織實施,否則,應認定其為本案適格被告,如此才能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不當。
裁定:
一、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3行初102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