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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逼遷,萬典律師介入,官員被追刑事責任
長期以來,某些拆遷人員實施的非法強拆、非法逼遷等等行為中,很多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事實上已經構成犯罪,但是卻從來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直是拆遷戶和拆遷律師心中的痛。
近日本事務所王衛洲、康靜律師代理的李蘭(化名)被張甲(化名)非法逼遷被依法立案,司法機關正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張甲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目前已經提起公訴。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中紀辦﹝2011﹞8號)規定:“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案件的力度,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征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
任何人、不管以什么樣的理由,都應該追究法律責任,誰都不能超越法律。
受害人:李蘭(化名)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康靜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甲(化名)
非法逼遷:當事人李蘭因房屋拆遷問題,被社區黨委書記和拆遷公司工作人員非法逼遷,事發后李蘭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張甲等人構成非法拘禁行為。
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張甲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兩年。
一審判決之后,李蘭不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檢察院認為張甲不符合緩刑的條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萬典律師提出,張甲的行為1、涉嫌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張甲的行為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不能適用緩刑;3、對于涉黑的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事實不清、相關證據欠缺應當進一步查明事實以及是否涉及其他案外因素,裁定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
二、發揮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萬典律師認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征地拆遷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而漠視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非法實施逼遷、強拆均有可能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征地拆遷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行將被拆遷人拘禁、限制其離開的行為,達到一定情節涉嫌非法拘禁。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備法定程序和條件的無執法資格人員,非法拆除公民房屋涉嫌故意毀壞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實施的違法行為,如果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重大損失(30萬元以上),涉嫌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