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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亞:城管局行政執法程序違法被法院判決敗訴
發布日期:2020-04-01 17:32:12
案情簡介:
海南省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5年5月底向原告鄭某某下發強制執行決定書,但并未依照《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原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鄭某某不服委托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孫德睿律師維護權益,律師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作出強制決定應當首先向相對人履行催告程序,并書面告知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利,被告未履行這樣的程序屬于違法,三亞市成交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采納律師意見,并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335號《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2015年5月28日對原告鄭某某作出的三崖綜執(一隊)執決字[2015]114號《三亞市
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強制執行決定書》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三亞市崖州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