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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遷補償,要錢還是要房?
遇到拆遷補償,要錢還是要房?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漸發展,城鎮化建設也在不斷進步,很多的地區都在進行改建、拆遷......很多的地區拆遷都是采用補償款或是補償房屋的方式來進行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是選擇房還是選擇錢對于被拆遷戶來說是一個難以抉擇而又必須面對的問題。我國的法律給予了被拆遷戶有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那么我們應當如何選擇拆遷補償,又有哪些利弊?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補償方案中,拆遷方一般會作出兩種補償方式,即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自己選擇以哪種方式接受補償。在選擇前被拆遷人還是要做好調查了解,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進行補償。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拆遷補償中應用最廣的補償方式,是廣大被征收人最多的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一般是根據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房地產的價格來確定。
貨幣補償有利的方面:
一、拆遷人能盡快能拿到錢,這對需要用錢的人來說實在是再好不過;二、拿著貨幣購買房屋,不受地點、價位、面積等條件的限制;三、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選擇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有弊的方面:
相較于房屋置換來說,是可能會失掉原房屋的地理優勢。因為涉及征地拆遷的地區肯定是具有商業價值的,比較具有發展前景的地段。這樣的地段比起其他比較穩定的地區房價上漲的空間還是比較大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選擇貨幣補償可能就會失去這種未來發展空間,這是貨幣補償的缺點。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一般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異地安置,另一種回遷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征收部門或開發商對被拆遷地塊征收完畢后,實施工程建設,建設完畢后,被拆遷人再搬回原址居住。
異地安置:是指被拆遷人不能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其他地塊上的安置房。
產權置換有弊的方面:
近些年房價也是不斷上升,選擇房屋置換,算是一項收益不錯的投資;搬遷后周圍住的都是以往的鄰居,生活非常便利,也是非常誘人的。
產權置換有弊的方面:
有的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除之后到安置房交房前的這段時間,沒能得到妥善的安置,雖然損失不算大,但確實影響了安置人的生活水平;其次,實踐中還存在安置房遲遲不能交房的問題;最后,還存在安置房的質量、環境、面積等條件與描述不符的情況存在。
滿足條件再簽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其中的環節,避免利益受損,以下4個條件沒滿足,可以拒絕簽字!
一、拆遷前必須公示
在拆遷之前,當地都會向拆遷區域發布拆遷公告,闡述拆遷原因、期限及拆遷單位,廣為張貼,家家戶戶都須了解拆遷事項,方便拆遷者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空白協議書絕對不簽
開發商有時為了快速達成協議,采用口頭承諾的方式應付被拆遷者,或者給你一份格式協議,很多地方都是空白,這時候我們要記住,口頭上的承諾一定要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合同不能留白,必須填滿,防止開發商時候不認賬或涂改。
三、確定拆遷主體的合法資質
要注意,具體執行拆遷的企業必須具有相關部門審批的合法資質,否則可能損害我們的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部門才有審批房屋拆遷的資格,鄉、村不屬于拆遷征收房屋的主體。
四、拆遷順序別搞錯 拒絕拖欠款項
正常情況下,確定拆遷后,都是先簽協議,然后給補償款,最后才拆遷。有時候開發商為趕工期,會催著拆遷戶先搬遷,承諾后續給補償款,這是違背國家拆遷規定的,一旦遇到開發商資金鏈斷裂跑路,房子被拆后補償款卻拿不到,只能吃悶虧。
結語
萬典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在進行征地拆遷時,無論是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都是有著自主的選擇權的,對于房屋征收來講,國家給了被征收人選擇的權利,既可以選擇產權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這樣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征收人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分析兩種補償方式的利弊,也可以咨詢專業的拆遷律師為您進行指導,從而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可以盡可能保障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