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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業主沖撞拆遷隊案后續:拆遷者也違法已被刑事訴訟
揚州業主沖撞拆遷隊案后續:拆遷者也違法已被刑事訴訟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江蘇揚州業主韋剛因房屋遭拆違開車撞人致2死9傷案,因拆遷者有責,揚州中院一審酌情從輕處理被告人韋剛,判其有期徒刑15年。(3月17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案件相關人士處獲得此案的刑事判決書,其中顯示,拆遷人員實施拆除前,存在隨意切斷電源、搗毀門前攝像頭等行為,所涉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揚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本案所涉淘冉等人(拆遷人員)因毀壞財物、毆打他人等行為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受訪者供圖
拆遷人員多次對業主進行滋擾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10月15日,揚州某拆除公司受該市杭集鎮政府委托,雇用數十人拆違。業主韋剛到場阻攔拍照,其手機被拆違人員搶摔。隨后,韋剛駕車兩次沖撞人群釀慘案。事發后,韋剛及拆除公司多名人員均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此后,杭集鎮鎮長葉華等5人因此被停職,接受調查。今年3月16日,該案一審宣判,因拆遷者有責,揚州中院酌情從輕處理被告人,韋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15年。
辯護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他將前往羈押監所會見韋剛,是否上訴,將由韋剛自己決定,“我們會征求當事人意見。”不過,韋剛的親屬王女士今日下午告訴新京報記者,“已于今日下午向律師要求正式提出上訴。”
新京報記者梳理已掌握的刑事判決書發現,庭審中,韋剛的辯護人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之一是:涉案房屋被列入拆遷改造范圍后,遭受拆遷人員及社會人員滋擾,并多次發生沖突,是本案發生的基礎誘因。此外,“認定韋剛房屋為行洪障礙物依據不足”,也是此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判決書顯示,揚州中院表示,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拆遷和拆除行洪障礙物分屬不同事由,兩者針對的對象及實施主體不同,沒有證據證實兩者屬于同一事項,故對于辯護人所提涉事房屋拆遷是本案基礎誘因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機關曾提出11年至12年的量刑建議,但揚州中院認為“建議明顯不當”。最終, 韋剛獲刑15年,被剝奪政治權利5年。受訪者供圖
拆遷者所涉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
此外,這份刑事判決書顯示,經揚州中院調查,陶冉等拆遷人員在實施拆除指定的涉案房屋前,存在隨意切斷電源、搗毀門前攝像頭、敲碎玻璃門、非法侵入曙光路300號等行為,并在韋剛和家人試圖進入拆除現場時,有阻攔、拖拽、搶奪手機和拳打腳踢等行為。一定程度上引起韋剛情緒激烈和矛盾激化。
最后,揚州中院評析認為,韋剛在相關部門通知其自行拆除被認定為行洪障礙物的房屋時,如有異議,本可以依法采取相應救濟措施,但其既未采取相應措施,又置兩次“清除告知書”于不理,始終未予配合。對于行洪障礙物認定的依據是否充足,不能成為韋剛以故意駕駛機動車輛,沖撞道路人群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此外,揚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披露,陶冉等人因毀壞財物、毆打他人等行為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韋剛的親屬王女士也已就相關行政主體的行為提起了行政訴訟。
對此,王女士向新京報記者解釋稱,案發后,家屬方面確實聘請了律師,對杭集鎮政府行政違法一案提起了行政訴訟。另據中國庭審公開網顯示,該行政案件曾于去年7月25日,在揚州市江都區法院開庭審理,目前暫無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