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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標簽:保證|合同效力|借款合同|內部規定|管理性規范 案情簡介:2005年5月,輪胎公司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承諾為商貿公司未來1年內發生的最高額度為7000萬元的授信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標簽:保證|合同效力|票據|票據保證|匯票承兌主合同
案情簡介:2005年5月,輪胎公司與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承諾為商貿公司未來1年內發生的最高額度為7000萬元的授信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輪胎公司認為2005年10月25日,銀行為商貿公司開立3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本筆銀行承兌匯票的收款人物流公司,注冊資金僅為50萬元、經營范圍主要為普通貨物倉儲、且為商貿公司關聯公司,該匯票并無真實交易背景,銀行開立該筆銀行承兌匯票加重了輪胎公司的保證責任,應免除相應款項的保證責任。
法院認為:①從目前有效證據看,該匯票收款人物流公司注冊資金雖僅為50萬元且為商貿公司關聯公司,但并不意味著其不能從事3000萬的商業交易。即使匯票項下無真實交易背景,亦不能認定票據行為無效。②根據票據無因性理論,票據基礎關系獨立于票據關系,票據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系的效力。根據《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行為應有真實的票據原因關系,即真實的交易關系。但該條應屬管理性規定,基礎關系欠缺并不當然導致票據行為無效。③根據《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關系本身。本案中3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項下即便不存在真實交易背景、票據基礎關系無效,該匯票仍因符合《票據法》相關規定應為有效。④即便銀行與商貿公司之間的匯票承兌協議因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違反《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協議》約定而無效,銀行仍有權對其因有效票據關系而進行的承兌所產生的債務,對商貿公司主張損害賠償,即對商貿公司仍享有債權。而《最高額保證合同》中輪胎公司向銀行承諾,對2005年5月16日至 2006年5月16日期間銀行向商貿公司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提供最高額 7000萬元的最高額保證。該合同并未排除因銀行與商貿公司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債權提供保證。故輪胎公司關于銀行違反審查真實交易背景的法定義務、該筆承兌協議無效,輪胎公司就相應的債務應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實務要點:即便金融機構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匯票承兌協議無效,金融機構仍有權對其因有效票據關系而進行的承兌所產生的債務,對主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在最高額保證合同并未排除主合同無效形成的債權提供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36號“某輪胎公司與某銀行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見《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審判長錢曉晨,代理審判員劉敏、楊征宇),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2008:291);另載《民商事審判指導·判決書選登》(200801/13:281);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裁判規范與案例指導·裁判文書》(201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