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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婚后還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嗎?
近來有一位女士打來電話咨詢,說自己今年已經32歲了,和自己的男朋友談了7年的感情,終于要走入婚姻的殿堂了,于是大算買套房定居下來。首付40萬,貸款80萬,商量以后結婚一起還貸。但由于首付是男方付款, 由于后期要一起還貸,希望在婚后可以加上女方名字。但男方卻覺得她太現實,太計較,認為自己婚前買的房子是他父母出的錢,不應該加上女方的名字。
對此,女孩感到委屈,提出加名字,一來是有安全感,能在陌生的城市有自己的家,二來也是能有一個保障,畢竟結婚也是人生大事,總不能遠嫁還倒貼吧。對此雙方爭執不休。
那么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后可不可以加上女方的名字呢?這里就由萬典律所給您分析一下。
一、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可以加女方名字嗎
1、加名需經該房貸款銀行同意辦理贈與公證,攜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公證書等材料到房產交易中心,補交相應產權部分稅費辦理加名手續。
2、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二、婚前買房的歸屬情況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如果夫妻雙方婚前的首付和還貸部分歸一個人所有,房子就屬于這個人的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可視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人一人一半。如果是父母的給予的遺產也屬于個人財產,接受遺產或贈與時不必交太多費用就是些手續費之類,但如果日后要將房子出售,則要交比較重的遺產贈與稅。
這里萬典律師叮囑大家
婚姻不是可以純理性思考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涉及到感情。兩個人結婚,應該想著怎樣把日子過下去,應做好了互相扶持一生的準備,婚姻不是一場交易或買賣,不應該太計較“風險”和“投入”。
現實中,婚前買房的出資方式、署名方式非常復雜,關于房產加名字的問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也要看個人的情況。在法律層面上,也可以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來保障出資方的利益,但也要照顧另一方尤其是女方的心理感受。畢竟夫妻本是一體,茫茫人海能夠相識相知走在一起實屬不易,分的那么清會讓人寒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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