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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作人員代表公司簽購房合同,構成表見代理情形
標簽: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表見代理|簽約主體
案情簡介:2005年,張某在開發公司售樓處與開發公司委托的售房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王某簽訂定房通知單,約定房屋位置、房價款及裝修標準,張某據此交納5000元。2013年,張某訴請繼續履行。開發公司以王某簽約未經其追認為由抗辯稱合同未成立。
法院認為:①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雖然張某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未加蓋開發公司公章,僅有該公司工作人員王某簽章,但依查明事實,王某受開發公司指派在開發公司售樓處負責簽訂合同相關事宜,且曾作為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就其余在售房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張某交付定金后,王某在開發公司售樓處以開發公司名義與張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時并未聲明自己不具有代表開發公司對外簽約權利。故王某簽約行為及雙方簽約地點足以使張某有理由相信王某具有代表開發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權限,王某簽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張某與開發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②現訴爭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張某表示可支付全部購房款,故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張某支付開發公司購房款,張某交房并辦理過戶。
實務要點: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以公司名義簽約行為及雙方簽約地點足以使購房人有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具有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權限的,雖然合同上未加蓋公司公章,該工作人員簽約行為仍構成表見代理。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再終字第09048號“張某與某開發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見《張西萍訴北京京電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僅有簽售人員簽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黃偉、李佳佳),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