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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房二賣的,差價款應作買房人期待利益予以支持
發布日期:2020-03-31 15:00:56
標簽:房屋買賣|一房二賣|期待利益
案情簡介:2007年,徐某購買劉某房屋并支付100萬元房款,約定尾款38萬元待過戶后支付。2011年,劉某將該房以352萬元價格將該房售予姜某。2013年,徐某訴請劉某返還購房款并賠償差價損失。
法院認為: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劉某與徐某簽有收條,承諾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徐某,并將涉案房屋交付徐某使用。該收條已具備了擬購房屋基本狀況、價款數額、價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內容,可認定劉某與徐某已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劉某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導致其與徐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劉某上述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②考慮到劉某違約行為惡劣性質及主觀過錯,判決確認徐某與劉某所簽合同有效、劉某返還徐某購房款100萬元同時,判令劉某將涉案房屋另行出售所得的差價款214萬元全部賠償給徐某。
實務要點:一房二賣造成買房人訂立合同目的落空,買房人期待的合同利益無法實現,其主張房屋差價損失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06171號“徐某與劉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徐芬訴劉國勝、姜寶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房二賣”的差價損失賠償問題)》(李俊曄),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