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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無權處分夫妻共有房,合同有效,物權不必然變動
發布日期:2020-03-31 14:57:43
標簽:房屋買賣|無權處分|夫妻房產
案情簡介:2009年,張某購買雷某房,約定雷某辦理房產證1個月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張某支付全款后裝修并一直居住。2012年,張某訴請確認合同有效并辦理過戶手續。張某以該房現登記在其與配偶雷某名下、雷某不同意賣房為由抗辯。
法院認為:①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依審理查明事實,涉案房屋系雷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登記在雷某名下,雷某未經李某同意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侵犯了李某共有權利,構成無權處分。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故張某與雷某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有效。②依《物權法》規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引起物權發生變動。本案中,張某要求雷某依合同約定協助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因雷某欠缺處分權,其需征得共有人李某同意,方有權處分共有財產。而李某現明確表示不同意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讓給張某,故張某訴請缺乏法律依據,判決確認合同有效,駁回張某訴請。
實務要點: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侵犯了配偶共有權利,構成無權處分,依《物權法》規定,合同有效,但不必然導致物權變動。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00379號“張某與雷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見《張林訴雷秉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無權處分共有物合同及處分行為的效力判定)》(陳文文),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民:269)。